来源:平安天津、天津新闻广播
根据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分平日或节假日。此外,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天津公安机关成功查处一起深夜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两名违法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月19日晚22时许,西青区宾水西道上空,一枚礼花弹腾空绽放,接连十余响,刺耳的噪音,严重扰乱周边居民休息。
案件发生后,在市公安局情指中心的统一调度下,相关警种和公安西青分局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民警很快获取了违法燃放地点及违法人员活动路段。
8月21日15时许,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抽调警力,联合公安西青分局民警展开行动。民警逐户走访沿街商铺和周边小区居民,根据目击者提供线索,一步步缩小范围,逐一锁定违法嫌疑人居住地,并陆续将涉案人员全部找到。
经工作,民警很快还原了违法经过。事发当晚,男子赵某某、张某某等三男一女在西青区一家饭馆相约小聚。吃饭聊天的时候,张某某想起家里留存有烟花爆竹,随即提议燃放烟花助兴,众人普遍心存侥幸,认为夜间行人稀少,不会被发现查处。
随后,张某某专程回家取回一枚礼花弹,由赵某某在宾水西道路边点燃燃放。短暂的绚烂过后,几人返回餐馆继续聚餐。
目前,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民警还在张某某家中当场查获4枚未燃放的加特林烟花。案件后续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公安机关提示
根据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分平日或节假日。此外,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规定,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宜居环境。
法律法规链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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