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在大连从事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端解决十六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扫黑除恶斗争中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罪名,也是辩护难度最大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类案件的核心辩护维度有四个: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不构成故意犯罪;第三,行为方式是"包庇"还是"纵容"——前者是积极掩盖,后者是消极不作为,二者的行为模式不同,量刑考量也有差异;第四,"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多次包庇纵容、是否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壮大等。

在我经办的案件中,有的是基层干部被黑恶势力利用,有的是因"人情关系"为涉黑人员说情打招呼,有的是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查处。下面我用十个案例,呈现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

【案例一】某派出所副所长"压案不查"案——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边界

案件类型: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曲某是大连某派出所副所长,在任职期间多次接到群众关于辖区某涉黑团伙的报案和举报。曲某以"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为由,将多起报案压置不查,导致该涉黑团伙长期逍遥法外,不断壮大。公诉机关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曲某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七年。

曲某到案后,辩称自己确实存在工作懈怠,但主观上并不知道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认为是一般的治安案件。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曲某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要件。

第一,论证曲某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知不足。 曲某接收的报案多是个案的治安纠纷和普通刑事犯罪,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曲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公安机关正式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前,曲某作为基层派出所副所长,缺乏对组织性质的专业判断能力。

第二,论证曲某的行为模式更符合"玩忽职守"而非"纵容"。 曲某压案不查的行为是工作上的不作为,缺乏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的主观故意。纵容罪要求"明知"而"放任",而曲某更接近"应知而不知"的工作失误。

第三,论证曲某具有自首情节。 曲某在调查组介入后主动说明了全部情况。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曲某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采纳了其主观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缺乏"明知"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低于量刑建议的七年。

【案例二】某街道办主任为涉黑人员"站台"案——包庇罪的证据链审查

案件类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改变定性为滥用职权罪,刑期大幅降低

【案情简介】

大连某街道办事处的主任魏某,多次参加辖区内涉黑人员组织的宴请和活动,为涉黑人员的工程项目"站台"、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公诉机关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魏某立案侦查。

【辩护过程】

我代理魏某后,通过详细阅卷发现,魏某与涉黑人员之间没有利益输送关系,魏某参加宴请和活动是出于基层干部联系群众的工作需要,对涉黑人员的犯罪事实并不知情。魏某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只是正常的协调工作,并没有要求对方违法办事。

我提出魏某的行为更符合"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的定性,而非"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滥用职权罪,量刑建议从五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

【案例三】某法官为涉黑案件"打招呼"案——司法人员包庇的罪责认定

案件类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大连某基层法院的法官孙某,在审理一起涉黑团伙成员的刑事案件时,受人之托向主审法官"打招呼",希望从轻判决。后被调查,以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起诉。

【辩护过程】

我代理孙某后,重点论证孙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该案的最终判决并未因孙某的"打招呼"而发生改变,主审法官坚持依法裁判,涉黑团伙成员被判处的刑罚与起诉建议基本一致。孙某的行为是未遂的、失败的,没有产生实际危害后果。

同时,孙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孙某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考虑到未造成实际后果、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四】某国土所所长违规办证案——渎职与包庇的界限

案件类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

大连某国土所所长赵某,在土地审批过程中,为涉黑团伙的违法占地项目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该涉黑团伙被查处后,赵某被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我接受赵某委托后,调取了该地块的审批材料,发现审批程序在当时的形式上是完备的——该地块的规划用途、审批权限均在赵某的职权范围内,赵某没有收受任何贿赂,审批过程中没有违反规定程序。赵某只是按照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上报,对涉黑团伙的违法事实不知情。

我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附上了审批材料的复印件,证明赵某的行为是正常的职务行为,没有包庇的故意。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五】某交警为涉黑人员"消分"案——小恩小惠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案件类型: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大连某交警大队的民警钱某,多次为涉黑团伙成员处理交通违章,帮助其消除记分。该涉黑团伙被查处后,钱某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

【辩护过程】

我介入案件后,通过调查发现钱某与涉黑团伙成员是普通朋友关系,帮忙消分是出于人情往来,没有收受财物。钱某对涉黑团伙的犯罪活动一无所知,其帮忙消分的行为与涉黑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任何关联性。

我提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予以纵容,钱某显然不具备这个主观要件。其行为是违反交管工作纪律的问题,应当接受行政处分而非刑事追究。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

【案例六】某城管队长默许违建案——行政不作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案件类型: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

大连某城管执法队的队长韩某,对辖区内涉黑团伙的违法建筑长期不予查处。该涉黑团伙被摧毁后,韩某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我接受韩某委托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该辖区内违建治理的档案资料。资料显示,韩某所在的中队对辖区内所有违建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不是单独纵容涉黑团伙,而是整体上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韩某对涉黑团伙的违法建筑没有"特别关照",只是普遍性行政不作为。

同时,韩某对涉黑团伙的违法事实缺乏认知,其不作为是工作懈怠而非故意纵容。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韩某后被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七】某民政科长违规审批社团案——包庇罪的故意认定

案件类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大连某民政局社团管理科的科长周某,为涉黑团伙注册的"空壳社团"办理了登记手续。该社团后被查明是涉黑团伙用于洗钱和非法活动的工具。周某被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

【辩护过程】

我代理周某后,提出周某在审批过程中只是审查了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符合规定,对涉黑团伙的真实目的不知情。周某没有收受贿赂,没有与涉黑团伙有任何私下接触。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最多是审核把关不严的工作失误。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周某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八】某林业站长放任盗伐案——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的罪与非罪

案件类型: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
案件结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终止侦查

【案情简介】

大连某林业站的站长吴某,对辖区内涉黑团伙的盗伐林木行为未及时上报和查处。涉黑团伙被查处后,吴某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

【辩护过程】

我接受吴某委托后,调取了该林业站近三年的巡查记录、执法记录,发现吴某对辖区内所有盗伐行为都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并非单独纵容涉黑团伙。吴某对涉黑团伙的犯罪活动缺乏主观认知,其不作为的原因是人员不足、经费紧张等客观原因。

我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对吴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经进一步调查,认为吴某不构成犯罪,依法终止侦查。

【案例九】某工商局长违规注册公司案——行政审批中的刑事风险

案件类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

大连某工商局局长的刘某,在审核涉黑团伙控制的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未对申请人身份、注册资本来源等进行严格审核,为其办理了营业执照。涉黑团伙被查处后,刘某被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我代理刘某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该公司注册时的全部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在形式上均符合要求,刘某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的。刘某与涉黑团伙成员没有任何私下往来。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某教育局长为涉黑人员子女入学"打招呼"案——人情往来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案件类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
案件结果: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大连某教育局局长陈某,受朋友之托,为涉黑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向某学校"打了招呼"。涉黑团伙被查处后,陈某被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

【辩护过程】

我接受陈某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了陈某与该涉黑人员的关系说明——二人是普通同学关系,陈某对涉黑人员的犯罪活动完全不知情。陈某"打招呼"的行为只是正常的熟人推荐,没有要求学校违规录取,最终该学生的录取也是通过正常途径完成的。

我提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为陈某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要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包庇行为。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十起案件,每一个都关乎公职人员的政治生命和人身自由。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明知"的认定——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同时要严格审查行为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是"包庇"还是"纵容",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要将违法违纪行为与刑事犯罪区分开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都有本质区别。

我是张德华,在大连做刑事辩护十六年。公职人员涉黑案件,牵一发而动全身。早一天找专业的人,也许就多一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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