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经站在好人一边,适法者更应站好自己的立场,让制度跑在舆论之前,让人道主义真正发自内心、出于自愿,没有胁迫的阴影,更无耗竭的疲惫。
文/顾左右(法律学者)
近日,一名老人身体不适进牌馆休息,约四分钟后晕倒。店主帮扶送医后,老人仍不幸离世。这本是暖心之举,但后面发生的老人家属向店主索赔10万元,却让此事偏离了善意。
据红网消息,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解,确认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店主支付了“人道主义补偿”1.9万元。此事引发热议后,当地司法部门介入调查、相关部门提出愿意给他们补贴、事件完整监控视频曝光、当地企业向店主送上2万元慰问金。
目前,此事仍在发酵,但其中有一个重要追问不能忽略:一个无过错无责任的好心人,何以在“调解”后,还付出了一笔“人道主义补偿”?现实中,还有多少类似补偿,是被“人道主义”逼出来的“自愿”?
“好人法”的制度功能,不该被架空
当一方用扬言“把遗体搬门口”等行为施压,另一方在压力下同意给予补偿,所谓“自愿”已名存实亡。店主儿子表示,母亲因此事失眠、头晕、吃不下饭,父亲便给对方转了钱。如果出现身心俱疲、担心被纠缠甚至店铺经营难以为继,便是陷入了一种“危困状态”。店主若在这种状态下签署了“人道主义补偿协议”,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
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被称为“好人法”的条款,立法目的正是为善意撑腰。其实在编纂过程中,该条款一度保留“除有重大过失外”的情形,但最终版本完全删除了“重大过失”的相关限制。这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给善意的救助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让善行善意得到尊重。
这是法律为善意施救者给出的制度保障。如果连并无不当且未造成损害的救助,都逃不过“被自愿”的补偿,“好人法”的制度功能非但不能充分发挥,还会被彻底架空。
至于“补偿”制度,民法典中确有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有权获得补偿的应是好心人、帮扶人的角色,需要给予补偿的则是受益人。
此事中,老人去世,帮扶他的店主并非侵权人,而是实施紧急救助的一方。如果店主因救助老人受影响而产生营业损失,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形下,其实有权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至于店主支付的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即便视为自愿给付,在法律性质上也更接近单方赠与。如果赠与人能证明是受胁迫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店主有权请求撤销。
“人道主义补偿”,不是息事宁人的工具
细看这起事件,最令人不安的不是索赔本身,而是一闹就可得利的荒诞过程。对主动帮扶的好心人而言,摊上会闹的人,就得走程序上自愿、实质上被迫的“人道主义补偿”。那人道主义变成了什么?
人道主义,本该是对同类苦难的悲悯,是守望相助的温情,是出于不忍而自愿付出的道德自觉。
然而,在一些案例中,人道主义会跟“被自愿”关联在一起。患者或家属对治疗效果不满,到医院吵闹、拉横幅、围堵诊室,有的医院即便无过错也最终以“人道主义补偿”了事;消费纠纷中,“不赔就曝光”“不解决就举报”的暗示,更是司空见惯。
这些场景有一个共同特征:补偿方即使无过错,仍被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当“被自愿”的补偿还披上了一张调解协议的外衣,那就是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内在不合理的实质。
如果“人道主义补偿”被异化为息事宁人的工具,危害便远不止于个案。一旦“补偿”的金额是通过胁迫谈出来的,人道就不见了。所谓补偿也仅是花钱了事,而非善意的表达。让无辜的人为本无责任的后果买单,发展下去,“人道主义补偿”还可能被异化为责任转嫁的载体。
要扭转这一局面,需要多方合力。尤其是介入调解的职能部门,必须守住法律底线,无过错即不担责,这是制度约束,而非可以灵活处理的软性条款。调解是定分止争的手段,不是和稀泥的工具。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职能部门、调解组织应理直气壮地支持无过错方。对于以闹为手段胁迫他人的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置,不能因当事人敢闹、会闹就网开一面。
“以后再遇到需要帮助的事或人,还是会站出来,尽自己一份力去帮一把。”即便经历了不必要的纠纷,店主还是保持了一颗善心。应当说,此事引发的围观者共情与鼓励,正在持续传递,赋予了店主继续向善的勇气。但如此曲折地讨回公道,对好心人来说可遇而不可求。
这件事之所以被广泛讨论,也是因为人们不想再看到“被自愿”的“人道主义补偿”。法律已经站在好人一边,适法者更应站好自己的立场,让制度跑在舆论之前,让人道主义真正发自内心、出于自愿,没有胁迫的阴影,更无耗竭的疲惫。
编辑 赵瑜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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