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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确立的法定义务载体。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因管理疏漏或规避义务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引发二倍工资争议。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邢超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适用要点,供大家参考。

二倍工资的法定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通常计算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邢超群律师指出,该责任属惩罚性赔偿,不要求劳动者证明实际损失,核心要件为事实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合同及法定期间经过;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争议,应结合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从属性特征综合认定。

常见抗辩事由的司法认定

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人事负责人失职、合同倒签补签等事由抗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书面通知及终止义务而继续用工,二倍工资责任不能免除。对于倒签合同,裁判规则通常认为,倒签至实际用工之日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补正形式瑕疵;补签未覆盖全部无合同期间的,仍应就未覆盖期间支付二倍工资。人事负责人自身未签合同的,应审查其是否负有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职责,不能仅以身份特殊为由免责。

邢超群律师认为,二倍工资制度旨在以惩罚性责任倒逼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稳定劳动关系,而非赋予劳动者额外获利空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入职即签、到期续签的制度闭环,对拒绝签署的劳动者履行书面催告、通知及依法终止程序,并留存送达证据。劳动者亦应关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书面合同不仅是合规底线,更是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减少争议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