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点五十分,上海某处高架下匝道,一辆小客车在与前车发生事故后,遇民警设卡检查却猛然加速、冲卡驶离。被拦停后,经现场测试,驾驶员李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而被抓现行的他开口后的第一句话就让在场交警皱起了眉头:“我开着智能辅助驾驶,是车自己开的!”

醉驾冲卡竟想甩锅“智能辅助驾驶”?检察官让证据“开口说话”找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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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冲卡竟想甩锅“智能辅助驾驶”?检察官让证据“开口说话”找出真相

试图让“智能辅助驾驶”成“免罪金牌”?

2026年4月凌晨,与好友聚餐饮酒后的李某本想代驾回家,呼叫许久没有找到驾驶员接单。犹豫片刻后,他坐上了主驾驶位,开启了车辆的“NOA”智能辅助驾驶模式。系统随即接管方向盘,车辆沿着导航在高架上自动行驶。

行驶至高架下匝道处,由于前车变道,李某车辆与之发生剐蹭。“我当时下车看到他头是低着的,敲了车窗后才抬头看我。”前车驾驶员回忆。由于匝道前方恰有酒驾设卡,交警随即上前示意双方靠边停车处理。前车服从指挥驶停,而李某看到前方伸出闪光指挥棒示意停车的交警竟直接陡然加速、冲过卡点。被拦停后,一身酒味的李某下车接受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明显超过了醉酒标准。李某被送至派出所接受下一步血液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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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2026年4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到案后,面对民警的三次讯问,李某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其发生事故后意识不清,且车辆处于智能辅助驾驶模式,发生事故和冲卡都不是其主观控制。

“智能辅助驾驶”真的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脱罪或减轻处罚的借口吗?检察机关以亲历性审查揭开真相,选择让证据“开口说话”。

一场实地测验揭穿谎言

2026年7月,本案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后的第一次讯问,李某仍坚持辩解发生事故和冲卡行为均系系统自主操作,本人未实施人为干预。

但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远比辩解更细致。承办检察官逐一调取并查看了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和行车记录仪视频,逐帧比对车辆行驶状态、卡点位置、民警指挥动作及犯罪嫌疑人反应时间。视频清晰显示,当日1时48分01秒,民警指挥示意停车;1时48分02秒,行车记录仪画面“NOA”智能驾驶图标与“电门”图标同时亮起;1时48分05秒,车辆加速驶过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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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标的点亮能否真实验证和还原李某当时的行为逻辑与主观状态?为进一步核实关键细节,办案组检察官共同驾驶同品牌车辆,以相同车型、相同智能辅助驾驶模式、相同操作条件为变量控制,实地复刻了智能辅助驾驶模式下的加速及接管操作全过程,并补充询问车辆品牌厂商关于辅助驾驶系统的技术说明,最终查明:在“NOA”状态下,车辆可自主调节车速及转向,但“电门”标识不会自动亮起;只有当驾驶员本人主动踩踏加速踏板时,“电门”标识才会亮起,且该操作不会退出智能辅助驾驶模式。

这一亲历性审查结论,与行车记录仪画面相互印证:驶过卡点前,“NOA”与“电门”标识同时亮起,证实李某不仅在智能辅助驾驶状态下主动实施踩踏加速踏板的行为,且其行为与民警示意停车的指令在时间上高度重合,逃避检查的主观意图明确。

面对上述证据,在第二次审查起诉的讯问中,李某终于承认:“我知道我有踩加速踏板的动作,我看到了民警穿着黄白色衣服拿着一根红色指挥棒,有横着棒子挥舞的动作……当时既有逃避心理,也存在侥幸心理。”

“智能辅助驾驶”绝非“代驾”

2026年8月,该案在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李某对醉酒驾车、冲卡逃检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并在庭前完成事故物损赔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此前,静安公安分局交管支队已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至5级。目前家用智能辅助驾驶汽车使用的技术等级为L2级,属于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也是本案中李某使用的等级。”庭后,承办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该等级下,驾驶员和驾驶自动化系统共同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全程监管系统行为。激活该功能后,车辆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更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须对行车环境持续监控,并确保自身身体状况能够随时接管驾驶。”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智能辅助驾驶技术日益普及,但智能辅助驾驶不是智能驾驶,技术迭代并不能改变法律责任的主体归属。将驾驶完全寄托于辅助驾驶系统,既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权益的漠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静安区检察院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持续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公正司法、加强监督,以“零容忍”态度守护道路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