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涉宗教刑事 量刑分析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情节较轻,量刑可以争取到什么程度?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涉宗教刑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同样是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有的案件最后判了实刑,有的案件判处拘役、管制,甚至还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没有继续追诉。为什么差别会这么大?

关键就在于,这个罪不是只看“有没有组织、有没有资助”,还要看行为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至少要看五个关键词

多次  → 组织、资助  → 非法聚集  → 扰乱社会秩序  → 情节严重

一、“情节严重”不能只写四个字,必须把严重在哪里讲清楚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所以在案件中,不能最后只用“情节严重”四个字把这个问题带过去。

到底严重在哪里?这是需要用事实和证据说明的。

判断严重程度,需要具体看这些事实

参加了多少人?
活动持续了多久?
发生在什么地方?
采取了什么方式?
有没有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教学、医疗?
有没有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这些情况都应该具体写出来、证明出来。

尤其目前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专门司法解释并不充分,对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具体应当如何把握,实践中仍然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情节严重”不能只是一个结论,还需要有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撑。

二、涉宗教案件中,同一种行为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评价

这一点在涉宗教案件中比较明显。

有些活动可能涉及备案、场所管理、人员管理、活动范围等问题。这些情况首先要按照相应规定判断是否存在行政违法,但到了刑事案件中,还需要继续判断这种行为到底造成了什么影响,以及是否达到了犯罪标准。

实践中,也确实会出现不同场景下法律评价不同的情况。

管理问题  活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评价  判断是否违反相应规定

刑事评价  继续判断是否达到犯罪标准

例如,涉及未成年人参加活动、涉外人员参加宗教活动、活动地点发生变化等具体情形,办案机关可能从教育秩序、宗教事务管理秩序或者社会生活秩序等不同角度进行评价。

但不同的法律评价,都不能只停留在一个“扰乱秩序”的结论上。

还需要继续查明

到底扰乱了什么秩序?
具体怎么扰乱的?
造成了什么影响?
影响持续了多久?
有没有实际后果?

这些情况,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涉宗教刑事案件时,会把宗教活动的具体内容、活动规模、参与人员、活动地点以及场所实际管理情况放在一起分析,而不是看到存在管理上的问题,就直接认定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

因为行政管理上的违规和刑事犯罪之间,还有一个需要证明的过程。

三、同样是“组织”,每个人承担的责任也可能完全不同

还有一个问题经常被忽略:同一场活动里,不是所有人的责任都一样。

策划、召集 可能承担主要组织作用
通知、协助 需要结合具体行为判断
提供场地 需要审查提供场地的目的和明知程度
参加活动 不能当然等同于组织、资助

这些行为不能全部归到“组织、资助”里面。

邹凌瀚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会把每个人在活动中的作用拆开来看:谁最早提出活动?谁作出决定?谁负责召集?谁联系场地?谁提供资金?出了多少钱?钱最终用在哪里?参与了多久?在整个活动中究竟起了多大作用?

特别是涉宗教活动,还要结合宗教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场所管委会、教务人员等不同人员之间实际的管理权限,把当时的情况还原出来。

四、构成犯罪,也不代表一定判实刑

即使最后认定构成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量刑也不是只有一种结果。

这个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案件构成犯罪以后,还要继续看具体情节。

法定刑范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活动规模大不大、持续时间长不长、实际影响有多大、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行为人在其中究竟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都会影响量刑。

量刑时重点看什么?

活动规模:参加人数、活动范围等
持续时间:活动持续多久、影响多久
实际影响:是否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教学、医疗等
行为作用:在活动中究竟起什么作用

如果存在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评价。

对于情节比较轻、作用比较小、后果比较有限的案件,不能看到“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这几个字,就认为最后一定会判有期徒刑实刑。

五、刑事辩护,要把行为人的责任和案件的严重程度分开来看

邹凌瀚律师长期从事涉宗教刑事法律服务,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从两个层面展开。

定罪层面  行为到底有没有达到犯罪构成的要求?

量刑层面  即使构成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到底有多重?

有没有组织、资助行为,是一个问题;有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是另一个问题;构成犯罪以后具体判多重,又是第三个问题。

尤其对于“情节严重”,不能只是办案人员给出的一个结论,而应该回到案件本身:人数、次数、持续时间、活动地点、行为方式、实际影响、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其中的作用。

这些事实如果确实比较轻,就应该在定罪和量刑阶段充分体现出来。

最后说清楚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虽然最高刑是三年,

但真正决定一个案件最后判多重的,并不是罪名名称本身。

关键要看案件到底有多严重,以及当事人在其中到底承担了多大的责任。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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