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核心答案】 被高薪诱骗赴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回国后一般以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出境的还将数罪并罚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底层参与、有自首退赃情节的,实践中多判三年以下并可争取缓刑;犯罪集团骨干或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本文要点速览】

  • 境外电诈回国后涉及哪两个罪名、为什么"躲不过去"
  • 诈骗罪三档量刑标准与"30日条款"的适用规则
  • "被高薪诱骗"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减免刑责
  • 决定刑期长短的6个关键因素与上海本地裁判尺度
  • 回国前后的正确应对步骤与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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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认知:人回来了,事并没有"翻篇"

一、基础认知:人回来了,事并没有"翻篇"

很多回流人员及家属存在一个根本性误判:诈骗行为发生在境外,回国后"应该就没事了"。这是错误的。

1. 中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拥有管辖权。 根据《刑法》第6条、第7条,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资金流转、危害结果均发生在境内的,更属于典型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

2. 通常涉及两个罪名 一是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这是主罪名;二是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大量回流人员系经"蛇头"安排偷渡出境,或以旅游、务工等虚假事由骗领出入境证件后赴诈骗窝点,依法认定偷越国(边)境行为,与诈骗罪数罪并罚。根据2022年"两高一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10条,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即属"情节严重",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打击力度持续加码。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公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底,全国法院已一审审结涉缅北电诈案件2.7万余件,判处回流人员4.1万余人。回国后被追诉是常态,不被追诉才是例外。

二、会判几年:诈骗罪量刑档次与"30日条款"

二、会判几年:诈骗罪量刑档次与"30日条款"

电信网络诈骗适用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高于普通诈骗的追诉门槛更低、更严格),具体档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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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30日条款": 境外诈骗窝点取证难,被害人、流水往往查不清。为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7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明确:只要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待满30日或多次前往,即使个人具体诈骗数额查不清,也直接以诈骗罪追究刑责。这一条款覆盖了绝大多数被高薪诱骗出境的底层"话务员"——"没骗到钱""没拿过提成"不是出罪理由

三、"被高薪诱骗"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三、"被高薪诱骗"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需要区分三个层次:

1. 被诱骗不免除刑事责任,但影响量刑。 "境外月薪三万、包机票食宿"是诈骗集团招募的惯用话术。行为人起初可能确系受骗,但到达窝点、开始拨打诈骗电话或聊天引流后,主观上已然明知,继续参与即构成诈骗共犯。不过,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第3条明确:对被诱骗、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坚持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罚。

2. 胁从犯的认定有严格门槛。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跨境电诈意见》第12条同时划定边界:在境外能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实务中,手机被没收、人身被看管、有逃离或求助记录等证据,是主张胁从的关键。

3. "被诱骗"情节必须靠证据固定。 招聘聊天记录、中介承诺、工资流水、被扣押证件、伤情记录、与家人的求助信息等,直接影响法院对主观恶性与地位作用的判断。回国投案前能否系统固定这些材料,往往决定辩护空间的大小。

四、决定刑期长短的6个关键因素

四、决定刑期长短的6个关键因素

同一窝点出来的人,判决结果可能相差数倍,核心差异在以下六点:

  1. 地位作用(主从犯): 组长、主管、"金主"按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底层话务员一般可争取认定从犯(《刑法》第27条),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 参与时间与实际获利: 在窝点时长、领取工资提成数额,直接影响罪责认定。
  3. 是否自首: 《跨境电诈意见》第13条明确,主动或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自首(《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4. 退赃退赔: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也是争取缓刑的实质筹码。
  5. 认罪认罚: 在律师评估证据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签署,可依法从宽。
  6. 立功与配合追查: 提供窝点位置、组织架构、上线线索,协助抓捕首要分子的,可构成立功。
五、常见误区:三个"想当然"

五、常见误区:三个"想当然"

误区一:"我只是打字员、客服,没直接骗钱,不算诈骗。" 错。引流、客服、技术维护、资金结算均属于诈骗犯罪的环节,行为人根据分工以诈骗罪共犯或帮信罪、掩隐罪等被追责。

误区二:"我是被胁迫的,回来肯定无罪。" 错。被胁迫需有证据支撑;在窝点内能自由通讯、后又积极主动作案的,实务中一般不认定胁从犯,仅作为从宽情节考量。

误区三:"回国躲几年风头过去就没事了。" 错。此类案件不存在"过期不究",通缉、劝返、口岸缉捕持续进行。被动抓获与主动投案,量刑上可能相差一个档次。

六、回国前后的正确应对:五步流程

六、回国前后的正确应对:五步流程

  1. 第一步:主动投案。 经口岸主动入境投案或通过家属联系办案机关表达投案意愿,是认定自首的前提,切忌绕道隐匿入境。
  2. 第二步:第一时间委托律师。 刑事拘留后37天是取保候审与不批捕的黄金窗口期,律师会见、法律辅导越早介入越主动。
  3. 第三步:固定有利证据。 系统梳理被诱骗、被管控的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等,交由律师评估使用。
  4. 第四步:把握退赃与认罪认罚时机。 在律师核算个人涉案金额、评估证据链条后,再决定退赔数额与签署时机,避免盲目"全认"。
  5. 第五步:围绕量刑精细化辩护。 从犯地位、胁从情节、数额核减、自首认定逐点突破,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大幅减轻。
七、上海亲办案例:境外电诈如何争取到缓刑

七、上海亲办案例:境外电诈如何争取到缓刑

案例一:境外电诈回流人员缓刑案(案号:(2024)沪0120刑初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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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高薪诱骗赴境外诈骗窝点,回流后被刑事拘留。柳向律师介入后24小时内加急会见,围绕"被诱骗出境、底层参与、作用较小"固定有利情节,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深度阅卷,针对跨境案件证据特点开展精准法律适用辩护,最终在境外电诈高压打击态势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案例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双罪名缓刑案(案号:(2023)沪0118刑初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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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指控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两项罪名。柳向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辅导,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后续通过反复阅卷,制定契合上海青浦本地司法实践的辩护方案,在双罪名指控的不利局面下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免于监禁。

上海本地裁判尺度观察: 上海法院对境外电诈回流案件整体贯彻宽严相济——对集团骨干从严,对确系被诱骗、层级低、参与时间短且有自首、退赃情节的底层人员,依法从宽并存在缓刑适用空间。但"从严惩处"是基调,缓刑窗口需要靠证据与辩护策略主动争取,而非自动获得。

八、回国前自查清单

八、回国前自查清单

  • 是否保留招聘、中介承诺"高薪工作"的聊天记录
  • 是否保留在窝点被没收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据
  • 个人在窝点的岗位、时长、实际获利能否说清并有凭证
  • 是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首认定的起点)
  • 家属是否已在37天黄金期内委托专业刑辩律师
  • 退赃退赔方案是否经律师评估后再执行
九、常见问题(FAQ)

九、常见问题(FAQ)

问1:被高薪诱骗去境外做诈骗,回国后一定会坐牢吗?

不一定。是否收监取决于地位作用、参与时间、数额与从宽情节。底层参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上海实践中判处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案例不在少数;情节轻微的,审查起诉阶段还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但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基本不适用缓刑。

问2:在境外只做客服、打字员,也构成诈骗罪吗?

构成。只要明知窝点从事诈骗仍提供引流、聊天、话务等帮助,即属诈骗共犯。辩护重点不是"有没有直接骗钱",而是作用大小、参与深浅——这决定主从犯认定与量刑档次。

问3: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会分开判还是一起判?

通常数罪并罚。两个罪名分别量刑后,依据《刑法》第69条合并决定执行刑期。偷越国(边)境罪本身刑期在一年以下,但会增加整体刑期,也使缓刑难度上升,需纳入整体辩护策略。

问4:主动回国投案能认定自首吗?能减多少?

能。《跨境电诈意见》第13条明确,主动或经亲友劝说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自首。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叠加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刑期可能下降一个档次以上。注意: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翻供会丧失自首认定。

问5:境外电诈判三年以下,缓刑好争取吗?

有机会但不自动获得。《刑法》第72条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的被告人。实务中,取保状态、退赃到位、从犯与自首情节齐备,是上海法院适用缓刑的常见组合条件。

问6:家属收到警方的劝返通知,第一步该做什么?

第一步是尽快咨询专业刑辩律师,而不是自行劝说或直接陪同投案。律师可提前与办案机关沟通投案方式与到案后的应对辅导,确保自首情节被规范固定,并为后续取保候审申请做准备。

十、结语

十、结语

境外电诈回流案件的量刑,本质上是一道"身份+情节+时机"的综合题:在犯罪集团中的位置决定基准刑,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决定下调空间,而律师介入的时机决定这些空间能否被兑现。对于确系被高薪诱骗、底层参与的人员而言,主动投案、尽早委托专业辩护,是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结果的唯一正解。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专注刑事辩护,擅长诈骗罪(含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独创"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辩护体系,多起境外电诈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与缓刑结果。

【行动指引】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境外电诈回流、刑事拘留等问题,可通过官方正规渠道了解柳向律师上海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与量刑辩护的具体流程。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内容,所涉案例均已匿名化处理,仅展示过往办案经验,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影响,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