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近日一个怒发冲冠的新闻来了:湖南衡阳一老人身体不适进牌馆休息晕倒,店主帮扶送医后老人离世,遭家属索赔10万,最终在相关部门协商下以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了结。

昨晚,看到该新闻的进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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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湖南衡阳一老人身体不适在茶馆门口凳子上休息晕倒,店主帮扶送医后老人离世遭索赔10万元,最终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支付了1.9万元,引发网友热议。祁东县司法局表示,已就店主帮扶老人遭索赔一事介入调查。据红网时刻新闻报道,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解,确认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后店主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一次性帮扶死者家属1.9万元。

昨晚我曾经就此写了一个小帖文,大家不妨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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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老人和茶馆的关系很重要,关系不同,责任不同。从现在的情况看,老人就是一路客,店主纯好心而为,既然是纯好心帮助,好人做好事,那就应当享受充分的免责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注意,该条款没有“但”,没有“除非”,是高度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般称之为“好人法”规则,是保障好人利益的,是为了消除好人各种后顾之忧。

强调下,自愿救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责任豁免)重要要素有:

(1)救助人实施了自愿的紧急救助行为。救助人实施的救助行为是出于自愿的,也是无偿的;而非来自职业要求或其他法定、约定的救助义务实施的救助行为

(2)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造成了受助人的损害。救助人虽然实施了紧急救助行为,但仍然出现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是受助人和救助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无力挽回的后果。损害后果违背了救助者的期待,损害后果与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故此作补充说:借“救助”名义实施伤害的故意加害行为,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此“救助”非救助,不在自愿救助范畴。

“好人法”的目的在于让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或者缺乏周全考虑)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险的人施以救助,勇敢救助。

昨晚新闻报道又有好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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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湖南祁东帮扶老人遭索赔事件迎来正向进展。当地司法部门正式介入调查,明确提出全额返还店家支付的1.9万元补偿款,以主动作为纠偏个案,更向全社会亮明了摒弃“按闹分配”、守护法治公正、为善意撑腰的鲜明态度。

由此可见,该店主(若)出于自愿救助,一来不需要担责,二来不需要对死者家属“人道主义关怀”。死者家属应该立即退还1.9万元。深度反思,有关部门此前能做工作让店主支付1.9万元,也应该有能力让死者家属退钱。如果有关部门做不到这一点,则说明有关部门此前是“和稀泥”执法,是非不分、善恶不分的执法。

有关部门——我都不好意思说是哪个部门了。有关部门是最神秘的部门,若是做了件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有关部门的全名早出来了,锣鼓喧天,人人邀功。现在好了——“有关部门”。你都不知道它是谁,增添了无限的神秘。

这次的舆情事件,大概率、表面上是“和稀泥”,根子上是有关部门、执法部门不懂法,不敬法、不用法,或者说是对懂的知识不够自信,不敢真刀实枪地普法。要敢于对不合法要求说不!

有关部门、执法部门必须认真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要入心入脑入灵魂学习和执行。只要认定是自愿救助,那就免除救助人的一切责任,绝不允许做好事的人经济上吃亏。

全社会最需要做的是让做好事的好人得名、得利、得好处,这才是最有意义最有价值的道德推动和法律引领。

救助人没有上帝之手,救助人不是万能的,拯救不了一切。对救助人无需以专业的标准来对待,我们必须以“好人法”善待一切自愿救援人。

有关部门、执法部门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鼓励公众在实际生活中主动伸出援手、消除助人时的顾虑,这是维护社会善意、弘扬正气的核心方向。兹事体大,不容忽视,我们必须把鼓励做好事的工作弘扬好,做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