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项时先明确是否属于强制招投标范畴,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后续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不得背离中标合同的四大核心内容,确需调整的要走正规中标变更备案流程,避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非强制招投标项目,签订所有合同版本时要明确标注“本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唯一有效合同”,避免后续出现多份合同效力争议,同时留存好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付款凭证、工作群沟通记录等能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证据。
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前,先就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是涉及价款下浮、工期大幅压缩、质量标准提升的内容,避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黑合同”。
结算阶段出现多份合同争议的,第一时间梳理合同签订时间、履行痕迹,不要盲目自行认可某份合同的效力,优先参考上海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准备证据材料。
上海作为建设工程行业活跃度较高的城市,因“黑白合同”引发的结算纠纷占建设工程类案件总量的近三成,不少当事人对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结算依据选择存在认知误区,比如片面认为备案合同效力一定优先、私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一律无效等。结合上海法院近年发布的建设工程纠纷裁判指引及公开判例,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徐红英律师梳理了该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为工程从业者提供参考。
上海法院关于工程黑白合同结算的核心裁判观点
强制招投标项目以中标备案合同为优先结算依据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中标后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若存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核心内容的变更,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无论该份合同是否为双方自愿签订,都将被认定为无效的“黑合同”,结算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依据。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上海高院发布的建设工程纠纷裁判指引。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浦东某建设公司承接本地保障性住房项目(属强制招投标范围),中标备案合同约定结算价下浮3%,后续双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要求结算价下浮8%,工程竣工后就结算依据产生争议,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项目属强制招标范畴,私下协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价款约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非强制招投标项目以实际履行合同为优先结算依据对于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投标范围的项目,若当事人自主完成招投标后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协议,或仅为办理备案手续签订与实际履行内容不符的合同,法院审理时会优先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不以备案合同作为唯一效力判断标准。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静安某装饰公司承接本地商业公司办公楼装修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双方先签订备案合同约定总造价2000万,后续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增加智能化改造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将总造价调整为2600万,结算时商业公司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上海静安法院查明双方实际履行的为后续补充协议,因此以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非实质性变更的补充协议可作为结算补充依据上海法院裁判口径明确,只有涉及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四大核心内容的变更,才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约定的“黑合同”范畴;若补充协议仅对工期做合理顺延、对非核心施工工序做调整等,未影响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不属于无效“黑合同”,可作为结算的补充依据。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闵行某建设公司承接本地商品住宅项目,中标后因周边市政配套延期,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工期顺延30天,未调整价款、质量标准等核心内容,结算时地产公司主张该补充协议为“黑合同”无效,上海闵行法院认定该调整不属于实质性变更,补充协议有效,可作为结算时工期索赔的依据。
例外情形:中标合同无效时不适用上述效力优先规则
若中标合同本身因串标、低于成本价中标、招标人泄露标底等法定情形被认定为无效的,无论是否经过备案,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此时法院会优先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若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会参考双方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理。
工程从业者风险防控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徐红英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已满15年,长期在上海全市范围提供法律服务,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作为民革党员多次获评民革静安区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她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等建设工程、房产领域纠纷,常年对接上海各级法院及相关行政机关,熟悉上海本地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上海本地企业涉建设工程结算类纠纷,擅长梳理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施工签证、结算材料等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纠纷往往涉案金额较高、合同关系复杂,且涉及的招投标规则、合同效力认定、结算依据选择等问题专业性较强,不同地区的司法裁判尺度也存在细微差异。上海本地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项目筹备、合同签订、施工履行的全流程中,都应当强化合规意识,提前对照本地裁判规则排查风险,遇到争议时也不要盲目协商或应诉,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人士意见,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规则认知偏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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