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再只是安全部门的内部业务,已经成为央企经营考核的刚性硬指标。国资委出台安全生产十条硬措施,把安全成效直接嵌入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体系,实现安全考核、薪酬兑现、职务问责深度绑定,打破过去追责 “重基层、轻高层” 的惯性,各级 “一把手” 成为安全问责的重点对象。结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一旦发生责任事故,不仅基层管理人员被处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扣减、降薪、岗位调整都会同步启动,释放出从严管控央企安全的明确信号。
过去部分央企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安全压力层层向下传导,责任落在分厂、车间安全员身上,集团、子公司高层重经营效益、轻安全管控。业务部门只管抓项目、抢进度,安全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外包项目一包了之,重大隐患整改因资金、工期一再搁置;安全检查更多看台账资料,现场真实风险得不到彻底治理。十条硬措施出台,就是瞄准这些顽疾,把责任压力向上传导,倒逼管理层真正扛起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这套硬措施,并非简单的口号要求,形成了从责任落实、现场管控、监督检查到考核问责的完整闭环,其中薪酬与职务问责是最受关注的核心抓手。
第一,问责盯住各级一把手,实行向上倒查。发生较大及以上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事发单位负责人之外,同步倒查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不搞 “只处理基层员工”。事故调查不光看现场违章,还要核查高层是否落实安全部署、是否保障安全投入、是否干预隐患整改。一旦认定履职缺位,直接启动考核追责程序。
第二,刚性落实 “三管三必须”,破除安全归安全部门的误区。生产、工程、设备等业务部门,必须同步谋划同步落实安全管理,业务领域失管造成事故,业务分管领导同样被追责,从制度上解决业务与安全 “两张皮” 问题。
第三,高危作业全流程管控,动火、有限空间、吊装等高风险作业,落实审批、监护、风险确认,赋予现场安全人员叫停作业的权力,杜绝冒险作业。
第四,重大隐患坚决停工整顿。自查、巡查、督查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工停产,隐患不消除不得复工,复工需要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谁签字谁负责;隐瞒隐患、虚假整改,视同发生事故开展追责,这一点也和今年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导向保持一致。
第五,规范应急处置与事故上报。预案拒绝模板化,演练追求实战效果;事故发生之后严禁迟报、瞒报、谎报,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严防盲目施救扩大伤亡。
第六,事故开展全链条复盘。坚持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事故之后深挖制度、管理层面漏洞,同系统企业全面举一反三,不能仅仅处理直接责任人就草草了结。
第七,常态化推行 “四不两直” 检查。减少提前安排的样板式检查,直奔基层一线,查找真实隐患,杜绝迎接检查式的短期表演整改。
第八,强化安全机构权威,赋予安全管理机构独立监督、通报、叫停的权限,安全管理人员敢于说 “不”,同时安全岗位履职不到位同样要被问责。
第九,外包队伍实施实质监管。外包、劳务派遣人员全部纳入本企业统一安全管理,严格资质审核、入场教育、现场检查考核,严禁以包代管、违法分包挂靠,外包出事,发包方同样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安全投入足额专款专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挪用,保障设备改造、防护升级、培训、应急物资,推动机械化、智能化降低岗位风险,从源头化解安全风险。
而整套制度最有威慑力的,就是考核薪酬挂钩机制。按照国资委考核细则,安全生产纳入央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发生责任事故,对企业负责人考核进行扣分、降级处理,直接影响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视事故等级,可以扣减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已经发放的激励,情节严重的实施组织处理,调整岗位、免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值得注意,不只是出事之后才追责。对于安全机构设置缺失、安全投入长期不足、隐患屡查屡犯的企业,即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在考核评价中同样予以扣分,倒逼企业把功夫下在事故之前。
十条硬措施带来的变化,对于央企各级管理者和安全从业人员都有现实启示。对于企业一把手,安全已经不是可松可紧的软任务,而是和薪酬、职务直接挂钩的硬约束;对于业务部门,不能继续把安全全部甩给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监督压力更大,另一方面也明确赋予叫停违章作业的制度支撑。
央企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安全生产管控收紧,也会向下传导至分包、合作单位。未来单纯依靠完善台账应付督查的模式已经行不通,本质安全、现场真实风险管控才是考核核心。安全管理的逻辑已经改变:不再仅仅是事后处理事故,而是过程管控、考核前置,把问责压力前置到隐患治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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