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 24 岁女生,哭着发视频说自己在电梯里被男邻居猥亵了,全网愤怒声讨。结果警方通报一来 —— 猥亵不存在,女生自己因为造谣被立案调查了。
先说警方8月25日的通报,6月6号晚上,24岁的王某某养的宠物狗,跑到了40岁男邻居李某某的家门口。男邻居用脚把狗驱赶了一下,两人这就吵起来了。
争吵中,男邻居用手指着王某某,王某某和她的朋友就拍打了男邻居的手,造成了轻微抓伤。男邻居报警后,怕她们跑掉,就用背部挡着电梯门不让走,等警察来处理。
结果,8月份,王某某在网上发视频,把朋友当场拍的手机视频断章取义,包装成猥亵案"包装成了“电梯猥亵案”,说自己被下体蹭、被推倒,还反被索赔5000元。
视频一发全网炸了,男邻居被网暴。但警方调取了全量监控,发现根本不存在猥亵,甚至她朋友还在旁边怂恿她倒地拍视频!
这里有两个细节,
一、我好奇为什么6月发生的事情,女方王某要等到8月才发视频全网说自己被猥亵。
一个合理的猜测是:她在等监控覆盖。
小区电梯监控一般保存多久?
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中的监控至少留存 30 天。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小区因为硬盘容量有限,只存 7 天到 15 天。
6 月初到 8 月下旬,整整两个多月,绝大多数小区的监控早就被覆盖了。
如果她的算盘是 "等监控没了再发,死无对证",那她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
警方在 6 月 6 号接警当天,就已经主动调取并固定了全量监控。 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会作为案件证据保存,不会因为小区硬盘覆盖而消失。
当然,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 —— 比如调解彻底谈崩了她才走舆论路线,比如 4 月份男邻居已经起诉她(狗撒尿毁快递),也可能8月份民事诉讼有了进展她想反制。
这些都是基于事实的推测,最终动机只有她自己知道。但两个月的时间差,至少说明这不太像一时冲动的情绪发泄,更像经过考虑的行为。
第二个细节,王某某目前被立案的案由是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这不是刑法罪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
如果最终认定,面临的是 5 到 10 日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5 日以下拘留或者 1000 元以下罚款。注意,这叫 "行政处罚",不叫 "判刑"。
很多人说,她捏造事实说别人猥亵,这不是诬告陷害罪吗?
刑法里确实有诬告陷害罪,第 243 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王某某在这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主要原因是她告发对象不对,诬告陷害罪要求必须是向公安、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虚假告发。她是在网络平台发帖,不属于向司法机关告发。
而6月事发时,报警的人是男邻居李某某,不是王某某。王某某是被警察传唤过去的,警方认为在这个时候她没有主动要求警方追究男邻居的刑事责任。
其次,诬告陷害罪的核心主观要件是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王某某发帖要的是什么?是舆论同情,是在邻里纠纷里占上风,是让对方被网暴,是在赔偿谈判和民事诉讼中获取筹码。
在法律性质上,她更接近诽谤罪。 她捏造男邻居猥亵的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传播,导致男邻居社会评价降低,从构成要件上说更接近诽谤罪。
诽谤罪原则上是 ‘民不告官不究’的自诉案件。,得男邻居自己去法院告,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直接立案。除非达到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的程度才能走公诉。
所以男邻居如果想追究,等警方认定她‘虚构事实’并作出处罚,有了这份处罚决定书,男邻居可以拿着它去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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