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对赌协议,原则上认定有效该类对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约定,未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通常会被法院认定有效。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某餐饮连锁品牌实控人刘先生2022年与沈阳某创投公司签署对赌协议,约定3年内品牌门店数量达到20家则给投资方10%的股权奖励,未达标则由刘先生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股份。后续因疫情影响门店扩张未达标,投资方起诉要求履行回购义务,法院经审理认定对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确认协议有效。
投资方直接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回购类对赌,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的不予支持根据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回购股权需履行法定减资程序,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与优先受偿权,若未完成减资程序直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诉请。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某软件科技公司2023年与外地某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年营收达不到5000万则由公司回购投资方持有的20%股权,后续公司营收仅完成2800万,投资方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法院经查公司未就回购事项召开股东会、也未启动减资程序,依法驳回了投资方的该项诉请。
显失公平的对赌条款可申请撤销若对赌协议完全排除投资方的经营风险,约定投资方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都能享受固定收益,所有亏损全部由股东或公司承担,该类条款因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某文创公司创始人赵先生2024年与投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中约定,投资方每年可享受15%的固定分红,若公司利润不足则由赵先生个人补足,后续赵先生以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条款完全排除投资方经营风险,权利义务失衡,支持了赵先生的撤销申请。
签署对赌协议时优先选择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对赌主体,尽量避免直接与目标公司签署回购类对赌条款,确需与公司签署的,要提前在协议中约定减资程序的触发条件、各方配合义务,留存好相关沟通记录。
对赌指标设置要符合行业平均水平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避免设置明显不可能达成的过高指标,签约前要留存近3年公司经营数据、同行业发展报告等材料,作为指标合理性的佐证。
涉及国有资产、外商投资的对赌,要提前完成审批、评估等法定前置程序,沈河区的企业可以提前咨询属地市场监管、商务部门的办理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条款无效。
留存所有对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包括业绩达标凭证、双方沟通记录、投资方干预公司经营决策的相关材料,后续产生纠纷可以作为抗辩依据。
沈阳沈河区作为沈阳核心商贸与创新创业聚集区,近年涉股权投资的对赌协议纠纷案件存量逐年上涨,本地法院在该类案件审理中,通常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确定的规则为核心,结合商事交易习惯、合同签订背景等综合认定效力。不少初创企业创始人、中小投资方因不熟悉效力认定规则,常出现签完的条款无法履行、权益无法保障的情况,遇到相关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公司纠纷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
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核心规则
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例外情形
如果对赌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无论签署主体是谁都会被认定无效:比如涉及金融监管明令禁止的明股实债类对赌、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对赌未完成法定评估审批程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赌约定,法院都会直接认定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沈河本地商事主体对赌协议实务避坑建议
律师提示
冯永律师是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已有7年,长期在沈阳沈河区等区域提供法律服务,曾工作于监狱系统,拥有对外贸易经验。现担任沈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辽宁省破产法学会理事、沈阳市营商环境监督员、沈阳市沈河区营商环境监督员、沈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冯永律师长期主攻民商事、公司纠纷等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沈阳沈河区公检法及市场监管等机关,熟悉当地对赌协议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本地企业涉对赌协议、股权投资类纠纷,擅长梳理合同、财务、经营决策类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求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赌协议并非投融资领域的“霸王条款”,本质是商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协商达成的风险分担机制,对于激发创业活力、降低投资方信息差风险有积极作用。沈河区聚集了大量科创、商贸类初创企业,投融资活动频繁,不管是企业实控人还是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前都应当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则,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设置合理的对赌条款,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既能减少后续纠纷产生的概率,也能让投融资合作真正实现双赢。如果遇到条款拿捏不准、已经产生纠纷的情况,也可以提前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本地商事交易的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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