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不断融入公众日常生活,未成年人接触直播的机会也日益增多,与之相关的网络消费行为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领域关注的议题。重庆邮电大学网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夏燕教授认为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治理中,不能仅关注打赏金额大小和事后退款问题,还应进一步识别直播互动中以“情感陪伴”为名影响未成年人消费判断的风险,并从平台责任、家庭监护责任以及技术治理等多个层面完善相关规则。

夏燕认为,与过去相比,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对于情绪满足、自我认同和心理安慰的需求更加突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情感需求如不能得到满足,则容易投射在网络行为中。网络直播中的实时互动、主播回应和持续陪伴,使得直播打赏在某些场景下不再只是单纯的消费行为,其中还可能叠加较强的情感因素,进一步放大相关风险。

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的责任分配方面,夏燕特别强调,不能将相关责任全部归于平台。她以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纠纷为例指出,如果家庭长期形成较高消费习惯,或者监护人在设备、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行为管理上存在明显疏忽,那么在发生未成年人高额网络消费后,家庭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直播打赏场景。

她进一步指出,情感陪伴本身首先应当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感陪伴不足,而长期依赖直播互动寻求心理满足,最终产生高额打赏等行为,那么在认定责任时,就不能只看到平台和主播一端,而忽略家庭监护和成长环境等因素。即使存在以情感陪伴为名产生的大额消费,也需要综合判断各主体在未成年人成长和消费行为形成过程中承担的责任。

与此同时,夏燕认为,强调家庭责任并不意味着减轻平台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相反,直播平台需要将治理措施进一步前移,不能只在出现异常大额打赏之后进行拦截或退款,还应在事前、事中尽可能作出识别和拦截。

对此,她提出,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的直播使用时长、消费行为和互动状态进行必要提醒和干预。对于长时间沉迷直播的未成年人,即使其尚未发生异常大额消费,也可以通过时间提醒、限制持续观看甚至在达到一定时长后进行适当干预等方式降低风险。抖音等头部平台,已经对实名认证的未成年人做到禁用直播打赏功能、禁止直播等,并对疑似未成年人的用户增加验证环节,但对于刻意绕过规则观看直播的未成年人,平台仍可持续加强技术措施,不仅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沉迷和非理性打赏,也可以在后续出现争议时,作为判断平台是否尽到相应治理义务的重要因素。

夏燕表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治理的重点,不应只是发生纠纷后讨论“退多少钱”,而应更加关注打赏行为形成之前的情感互动过程,以及未成年人在各个场景的“情感陪伴”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对于利用未成年人情感诱导消费的行为,应逐步形成更加明确的违规认定标准,使平台能够更准确识别风险,司法实践也能够更加精准地区分正常互动与不当诱导。

因此,夏燕认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治理需要形成更加完整的责任体系。一方面,平台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加强对异常消费、长时间沉迷以及潜在诱导行为的识别和干预;另一方面,家庭也应承担未成年人情感陪伴、消费习惯培养和网络使用管理责任。只有将平台治理与家庭监护结合起来,并进一步明确“情感陪伴”与“诱导消费”之间的边界,才能真正从源头降低未成年人非理性直播打赏风险,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更加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