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大学副校长,收了3195万,最后判了8年。
有人觉得轻,有人觉得重。法律到底怎么算这笔账?
2026年8月24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任羽中受贿案。
任羽中,2006年到2025年,利用担任北大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人事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便利,在教育培训、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人帮忙,收受财物共计3195万余元。
3195万,按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但法院判了八年。
为什么?
法院给出了理由:任羽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
说白了:自首+全退=减轻处罚。
这个案子给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提了三个醒。
第一,自首是最硬的从轻情节。自动投案和被动归案,量刑差别很大。任羽中能判八年而不是更重,自首是决定性因素之一。
第二,退赃退赔要趁早、要彻底。全部追缴和部分追缴,法院的态度不一样。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法院在量刑时会明确考量。
第三,高校领导干部也是监察对象。别以为学校是“清水衙门”。教育培训、升学就业这些领域,权力寻租的空间不小,风险也不小。
有人可能会问:那是不是自首加退赃就一定轻判?
不是。具体判多少,还得看数额、情节、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任羽中案中,法院认为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才作出了低于法定刑幅度的判决。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看点:高校腐败的“灰色地带”。
教育培训名额、升学就业推荐,这些看似“软权力”的东西,在司法实践中一样能被认定为“职务便利”。任羽中利用的正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岗位权力。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权力不分大小,收钱不分多少,伸手必被捉。
(本文案例事实据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内容整理。专业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本文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供专业支持。郑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980161,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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