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我们智豪律师团队在河北办理的一起重大受贿案件收到一审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受贿金额共计180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金额达到千万级以上的受贿案件,法定量刑幅度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七年的判决结果,相当于直接跨越了一个量刑档次,属于非常难得的职务犯罪成功案例。
本案争议最大、也是辩护工作最核心的部分,是其中一笔以购买拟上市公司原始股形式收受的贿赂,金额高达1600余万元。我们在法庭上围绕这笔股票受贿的数额认定、既未遂形态展开了激烈辩论。
今天,我结合这起亲办案件,把两个实务中最核心的问题彻底讲透:一是购买原始股是否会被认定为受贿,受贿数额到底怎么算?二是自首情节在千万级受贿案件中到底能发挥多大作用,法院阶段的自首辩护怎样做才能真正落地。
一、花72万买的原始股,怎么就成了1600万受贿?
20XX年,当事人得知一家公司正在按每股9.5元的价格向投资机构融资、准备上市后,出资72万元,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手中购买了72万股原始股,由对方代持。20XX年,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20XX年,当事人减持15万股,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到手650万元。剩余57万股因公司权益分派获增11万股,至案发时仍由对方代持68万股,按立案日收盘价15.9元/股计算,折合约1081万元。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已减持的650万元扣除72万出资,既遂578万元;未减持的68万股折合约1081万元,合计约1659万元,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谈到购买原始股型受贿,就不能不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251号指导性案例——孙某某受贿案。
该案中,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公司谋取利益后,通过亲属名义出资500.5万元认购该公司原始股158.4万股。双方私下约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则全额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后公司成功上市,孙某某减持股票获利1936.67万元。法院认定全部预期增值收益均属受贿性质,判处无期徒刑。
孙某某案认定有罪的关键点在于:孙某某与请托人之间有明确的保底约定——上市不成功就退钱付息。这意味着孙某某完全不承担任何商业风险,本质上就是以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
而河北案中,当事人购买股票时并没有保底条款,公司当初是否能够成功上市也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我们据此针对该笔事实展开无罪辩护。
二、投资与受贿的分界线:到底谁在承担真实商业风险
真实的商业投资,意味着投入的资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甚至血本无归。公司可能上市也可能失败,股价可能上涨也可能破发,市场波动、经营风险、行业周期,所有不确定性都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赚了是市场给的,亏了也只能自己认,没有人替你兜底,没有人给你补差价,更没有人保证你一定能拿回本金。
而投资型受贿的本质,是权力对价披上了投资的外衣。请托人给予公职人员的不是商业机会,而是确定的利益——要么是零出资享有股权(干股),要么是固定比例的收益(类借贷),要么是保本保息的承诺(兜底回购)。公职人员看似参与了投资,实际上完全不承担任何商业风险,收益是确定的、本金是安全的,唯一的"对价"就是手中的权力。
这也是我们在河北这起案件中,针对投资型受贿部分展开无罪辩护的核心逻辑。我们没有停留在"当事人确实出了钱"这一表层事实上,而是深入到整个交易结构的每一个环节,逐一论证风险承担的真实性:
第一,出资款是否真实进入公司经营。我们调取了公司全部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财务账簿,逐笔核对资金去向,证明当事人的出资款全额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没有通过任何第三方账户、关联公司以分红、借款、报销等形式回流。这一点区别于那些"走账式"虚假出资——钱打进去转一圈又回到行贿人控制的账户,本质上就是走个形式。
第二,是否存在任何保底或兜底约定。我们全面梳理了双方数年间的全部通讯记录、会谈纪要、书面协议,以及所有知情人的证言,证实从未有过任何关于保本、固定收益、回购安排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当事人投资时,项目尚处于早期阶段,能否盈利、何时盈利、盈利多少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公司后续发展过程中也经历过多次经营波动和亏损周期,当事人均按持股比例承担了相应损失。
第三,收益是否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我们委托专业机构对同期同行业同类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进行了测算比对,证明当事人最终获得的收益水平,与市场上同类风险投资的正常回报区间基本相符,不存在"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情形。这一点直接对应《受贿案件意见》第四条的差额认定规则——只有收益显著异常偏高,才存在受贿认定空间。
第四,当事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决策。我们提交了当事人参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项目论证会的全部书面记录,证明其并非"只拿钱不干活"的挂名股东,而是实际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投入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这与纯粹以权力换取收益的受贿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这里可以对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载的曹某某入股医院案。该案中,曹某某出资35万元入股医院占股10%,同时利用卫生局局长职务便利为医院审批提供帮助。法院最终认定:按照正常投资比例获得的479万元分红属于真实投资收益,不认定受贿;但股东额外多送的68万元"感谢分红",属于权力对价,计入受贿数额。
三、自首:法院阶段才拿到手的降档情节
(一)自首认定:电话通知到案的定性争议
当事人是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购买原始股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另一名民营企业主100多万元现金的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于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不同认识。他们认为,当事人是在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相关线索后被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我们在法庭上紧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予以反驳:电话通知到案本质上是一种口头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也不属于正式的调查谈话。当事人接到电话后完全可以选择逃避、隐匿,但其主动选择到案,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更重要的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而当事人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股票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100多万元现金受贿事实,这完全符合自首"如实供述"的要件。
我们在庭审中提交了多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案例,均明确确立了"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首"的裁判规则。同时,我们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到案后的供述始终稳定、彻底,认罪悔罪态度明确。
(二)量刑落地:给法庭清晰可审查的量刑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但"40%以下"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区间,减5%也是减,减40%也是减。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要通过充分的事实论证和类案检索,说服法庭在这个区间内选取较高的从宽比例。
我们在庭审中做了三项具体工作:
第一,制作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我们检索了河北当地及全国范围内近三年涉案金额在1500万-2000万元区间、认定自首的受贿案件生效判决,统计出同类案件自首情节的平均从宽幅度,用数据直观呈现司法实践的普遍裁量标准。
第二,逐层拆解从宽理由。我们没有笼统地说"请求减轻处罚",而是具体论证:当事人投案主动性强(接到电话第一时间到案)、供述彻底性高(到案即供述全部事实,包括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悔罪态度明确(全程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这些具体情节都对应着更高的从宽比例。
第三,提出明确的量刑区间主张。我们结合涉案总额对应的基准刑,扣除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各项情节的调节比例,向法庭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区间,而不是把裁量权完全抛给法官。清晰、可审查、有依据的量刑主张,更容易被合议庭采纳。
最终,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人系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帮助并低价购买原始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直接将案件从"十年以上"的法定量刑档次,降到了七年有期徒刑。
四、写在最后
职务犯罪辩护从来不是靠运气,而是靠对证据的极致拆解、对规则的精准把握、对每一个辩护节点的寸步不让。从定性辩护到量刑辩护,从证据链条到法律适用,每一步都走扎实了,才能在法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对所有身处类似纠纷中的经营者与家属而言,最关键的是在黄金37天的窗口期内,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把经营事实、资金真相、法律边界讲透,守住罪与非罪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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