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借款逾期未还,高科技材料公司委托付洪强律师诉讼。付律师梳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就本金利息、保证责任、抵押优先权给出专业辩护观点。法院部分采纳意见,在其协助执行下,出借人快速收回款项,也为债权人提了法律意识“醒”。一、案件背景概况
某工程承包人(借款人)因发放农民工工资,经镇政府协调,于某时间向某高科技材料公司(出借人)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1%,并预先扣除3个月利息,实际到账金额减少。同时,借款人承诺以某安置小区房屋作为抵押物,逾期则以房折价冲抵借款,协议由借款人现场负责人张X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本息,还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出借人在借款到期较长时间后,委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的付洪强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受托介入办案
付洪强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全面细致地查阅了案件相关的所有卷宗材料。他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包括借款协议、资金往来记录等,从中提取关键信息。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归纳出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即本金与利息的认定、保证责任是否存在以及抵押优先权能否成立。
三、核心辩护观点
(一)本金与利息认定
付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要求,应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同时,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应获得全额支持。这一观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出借人争取合法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二)保证责任分析
张X仅在协议“担保人”处签名,且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而保证期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借人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所以张X的保证责任依法应被免除。付律师的这一观点准确把握了法律条文,清晰地阐述了保证责任的相关法律关系。
(三)抵押优先权判断
双方虽约定“逾期以房抵债”,但未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也未在债务成立时就产生有效的抵押合意,不具备抵押优先权的设立及登记要件,因此抵押优先权不应获得支持。此观点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抵押情况进行了准确判断。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付洪强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在质证环节充分阐述己方观点,有力地论证了各项主张。庭审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准确地表达了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随着程序的推进,法院最终采纳了付律师关于本金与利息认定的意见,但驳回了对张X的连带责任请求以及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请求。判决生效后,付律师协助出借人申请强制执行,并及时冻结了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在执行压力下,借款人在履行期内一次性清偿了全部本息,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五、案件价值升华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保障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资金得以快速回笼,减少了资金占用损失,也体现了法律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公正与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助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同时,案件也提醒广大债权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借贷过程中及时固定债权,规范抵押登记等行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主办律师简介
付洪强律师是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他具有多年国家大型企业管理工作经验,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待人坦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建设工程、买卖合同、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他善于运用证据和探究案件事实,力求法律实务和客观事实的统一,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因对当事人案件尽心尽职、法律专业知识优异,他在2021-2025连续5年被律所评为“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