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天天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4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畜禽养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
典型案例一
【案情简介】2026年5月9日,乐山市井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查,发现井研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畜禽粪污储存在不具备三防措施的土坑内,约20立方米,存在未及时利用、处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典型案例二
【案情简介】2026年7月21日,乐山市井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查,发现井研县某家庭农场粪污未收集、处理,直接流到果园土地上,存在未及时利用、处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理。
典型案例三
【案情简介】2026年7月24日,乐山市井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井研县某家庭农场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登记年出栏生猪4800头,现存栏生猪3300头,年出栏7000头,达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范畴,属“未批先建”。
【查处情况】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案情简介】2026年7月27日,乐山市井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井研某养殖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粪污运输驾驶员将1车(12立方米)粪污运输到村民板结的玉米地进行浇灌,浇灌后任其粪污随意流淌,存在未及时利用、处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案例启示:
近期办结的四起畜禽养殖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处罚决定均完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前,案件依据原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生态环境法典》已正式实施,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执法标准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更加严格。提醒广大畜禽养殖业主,主动学习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评及备案核定规模开展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规范收集、利用、处置畜禽粪污,加强转运设施运行维护,做好雨污分流,严防粪污渗漏、漫溢外排;沼液粪污还田利用,必须匹配足够消纳土地,规范建立还田台账,控制还田施用负荷,防范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
请各养殖业主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环境问题,自觉守法经营。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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