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学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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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读书,很多人寄希望于方法秘诀,总想找到一条轻松高效的捷径。但是很遗憾,读书其实没什么方法,更没有捷径。如果非要说有,笨方法也许就是最好的方法。朱熹说:“读书别无法,只管看便是法。正如呆人相似,捱来捱去。自家都未要先立意见,且虚心只管看。看来看去自然晓得。”

虽然没有秘诀捷径,不过难免会有一些普遍性的困惑或难题,也还是有交流的意义。比如,初学者几乎都会遇到的第一个难题:书读不懂,怎么捱?

我的体会是,只要认定是经典著作,读不懂就硬读。读不懂,通常说明不具备理解文本所需知识,但这些知识也只能靠阅读获得。如果读不懂就轻易放弃,也许永远都不会有读懂的机会。反之,一本一本啃过去,知识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理解能力会越来越强,所积累的知识也会越来越丰富。这种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称之为“解释学循环”。

读书过程中,往往只见循环而不见上升,所以很容易自我怀疑:读了这么久,怎么好像没什么长进?

知识的积累比较缓慢,很难明显察觉,要有耐心。而且,知识增长,有时候不是让人产生充溢感,沾沾自喜于无所不知,反倒可能让人感觉虚空,惶恐于一无所知。所以有时候知识增长了,反倒更怀疑自己。检验有没有长进,有一个简单方法:一两年后,回过头去读之前读过的书,如果感觉和当初一样难,那大概说明确实没什么长进;如果感觉容易了或者能引发新的思考,说明知识有增长。

读书还经常会有一个烦恼:总是记不住怎么办?

没有人可以记住全部读过的书。如果总是纠结于能不能记住,也许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以记忆为读书目标,这可能是多年应试形成的下意识;二是读书太少。记忆力有好有坏,好的可以做到过目不忘。但无论好坏,记忆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淡。读书越少,会越珍惜所读的书,也就越想记住。有点悖论的是,读书越少,知识越少,记忆维持的时间会越短。

办法有两个。

第一个办法,先忘掉记忆的事情,找类似主题的文献,一本接一本去读。读到足够多后,能不能记住某一文献的内容就不再重要,因为你已经掌握这个主题或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从学生时代开始,我花了很多年,粗线条系统阅读过功利主义、实证主义、自由主义、诠释学及新制度经济学这几个主题的经典文献。我的治学路数,正是在梳理这些主题的过程中慢慢成型。个人体会是:比记住文献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掌握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多读。

如果觉得这本书太经典,一定要记住,那就试试第二个办法。这个办法其实还是多读,只不过是就某一本书一遍又一遍地读。反复阅读可以维续记忆,更重要的是,经典之作,必定是常读常新的,不同时期阅读,会有不同收获,顺便也可以检验自己有没有长进。对此我也是深有体会。我非常喜欢约翰·密尔,他的书尤其是《论自由》和《自传》这两本,已经记不清读过多少遍了,到现在也还要反复阅读。所以,对于学术经典,不要指望读一遍就完全理解,最好隔一段时间阅读一遍。

黄侃黄季刚先生小学天下第一,名列章门“五大天王”之首,天资之高,世所罕有。但他的自我认知是:“汝见有辛勤治学如我者否?人言我天资高,徒恃天资无益也。”怎么“辛勤治学”?还是用黄先生自己的话说:“余观书之捷,不让老师刘君。平生手加点识书,如《文选》盖已十过,《汉书》亦三过,注疏圈识,丹黄灿然。《新唐书》先读,后以朱点,复以墨点,亦是三过。《说文》《尔雅》《广韵》三书,殆不能记遍数。”天才尚且如此,何况常人?

可问题是,那么多书,既要反复阅读,又要不断拓宽阅读面,怎么办?

我的建议是:第一,尽量选择高质量的书。读书时间非常有限,要读的书无限多。要把有限的时间投入到无限的读书中,就尽量不要让垃圾书占用过多时间。如果垃圾书提供的知识或观念是错误的,那就不仅仅是浪费时间这么简单。第二,选择一些特别能打动自己、特别能影响自己思想路向的书,反复阅读。一言以蔽之,读最好的书,在最好的书里,选择最具共鸣的书反复阅读。

越是初学者,越有必要阅读高质量的书,因为踏入新领域,第一次接触的知识印象最深,而初学者又不具备鉴别能力,往往受误导而不自知。等到泥足深陷,那就回天无力了。可是,不具备鉴别能力,也就意味着没有能力判断书的好坏。这又怎么办呢?

办法有三个,各有长短。

第一,看作者名望。在成熟的学科领域,最具名望的,往往也是最杰出的学者,作品也最值得信赖。不过,这只是成熟学科的特点。中国法学,这个标准还不太靠谱。

所以需要结合第二个办法,借助教师尤其是授课教师的推荐。教师对于授课专业的文献通常比较熟悉,所作推荐一般也都经过筛选,比初学者全凭作者名气的莽撞靠谱一些。不过,这也取决于教师的鉴别力与用心程度。

对法学初学者来说,第二个办法比较常规,所以遇到什么样的老师非常重要。当然,多数法科学生没有机会选择老师,进入大学后,会碰见什么样的老师,多少有点宿命的意味。

我自己主要用第三个办法,即利用靠谱的书评类文献。其中,对我帮助最大的是《读书》杂志,包括对我治学理念形成重大影响的哈耶克、以赛亚·伯林这些人,都是先在《读书》上接触到,然后按图索骥找他们的著作来读。不过,书评类文献对选择法学著作意义有限。法学尤其是纯法学著作的书评还不太成熟。

我之所以主要用第三个办法,是因为读书经历里,自学成分比较大。不仅大学,硕博阶段都是如此。硕士生导师在我入学不久就因病辞任,直到毕业,我一直没有名义上的导师。硕士三年,读书几乎完全是听凭自己信马由缰。读博后,博士生导师非常宽容,继续放任我随心所欲读书。每次跟博士生导师见面,他只是问:最近又读了什么书?有什么心得?从来不会说:你应该读什么什么书。

这个经历对我培养学生影响比较大。我经常跟学生说,不要太依赖老师,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至关重要。每年民总第一课,我都会引用约翰·密尔的两句话,以表达自己认同的教学思路。一句话是:“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另外一句是:“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课堂上,我会强调:欢迎问问题,可是最好对问题先有自己的思考,自己查阅过资料。所以学生问我问题,我经常会反问一句:你觉得呢?多数情况下,学生会觉得尴尬,心里可能在想:我要知道还问你?其实我的意思是,你自己的思考是什么?

我的基本态度是:大量问题可以通过自己查阅资料获得解答,如果还无法解惑,欢迎带着困惑跟我讨论。如果对于一个疑问,自己没有思考过,没有动手去查阅资料,说明只是想要一个轻松确定的答案,但如果只得到一个答案,知识不会增长。更重要的是,吝啬自己的思考,说明不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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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生还会面临一个问题:怎么处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尤其近年来,法律教义学的呼声迅速高涨,相应的,质疑法律教义学的声音也不绝于缕,尤其是“社科法学”。

什么是法律教义学?简单说,就是研究如何依据现行法解决法律纠纷,也就是所谓的“纯法学”。这显然是法律人的基本技能,是法律人区别于其他专业的标志。但如果因此认为,其他学科对于法学没有或者不宜产生影响,又未免走得太远。没有任何学科知识是自足的,法学也不例外。所谓学科,不过是基于研究所需的人为划分而已,完全没必要固守藩篱自缚手脚。当然,如果以为社会科学或者哲学的研究可以替代法律教义学,则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同样不足取,甚至更不足取,因为这意味着,法学不必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

关于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课堂上,我用过金庸《笑傲江湖》里华山派剑宗气宗之争说明这个问题。二宗相争,表面上争的是剑气主从,但其实谁都清楚,真正的高手,必然是二者兼通。所以,这种争论,不过是假动作而已,隐藏其后的,是领地、权力和利益。

剑气之争意义不大。有意义的是,如果想要二者兼通,如何修习?这个问题说简单也简单,还是“解释学循环”。

常规方式是,以法学也即法律教义学为出发点,先尽量掌握法学本门功夫,当感觉法律教义学的挑战性正在消退、或者感觉法学修习进入瓶颈、或者感觉视野慢慢变得狭窄时,就可能意味着,需要暂时离开一下,转而阅读诸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乃至于文学艺术等相邻学科文献。进入其他学科后,当感觉思维越来越飘、或者感觉思维方式越来越不那么法律人时,提醒自己转回法学。这就完成一圈小循环。如此周而复始,法学与相邻学科的素养交替增长。直到有一天,你突然发现,之前所接触的各学科知识开始融汇,这是完成一圈大循环的标志。

循环是螺旋式的,没有终点没有闭合点,但不会让人因此感到绝望。相反,每完成一圈,无论圈大圈小,都会发现,每往前跨进一步,总能看到新的知识风景。永远都不知道下一步会看到什么样的知识风景,这种感觉非常奇妙,也正是知识魅力之所在。

当然,起点也可以是比如哲学这样的抽象知识,然后具体化至法律教义学。理论上,没有天然正确的起点。练剑练气,乃至于刀枪剑戟斧钺钩叉,没有固定的顺序,孰先孰后,修习者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我之所以会说以法学为起点是常规方式,是因为这是对“法科学生”描述的景象。

被贴上“法科”标签,有时候会让志存高远者感到委屈——说好的君子不器呢?没错,学科是人为划分的结果,不必自陷牢笼。但知识毕竟越来越丰富多样,因而越来越趋于专门化与精密化。最聪明最勤奋的人穷其一生,也无法获得全部的知识。即便头戴“百科全书”桂冠的学者,在知识汪洋里,也不过是几片浪花而已。

这告诉我们,知识必然存在分工。蜻蜓点水式的学习,往往意味着,在所有知识门类面前都只是门外匆匆过客,永远无法登堂入室。所以,度量一下自己,如果觉得成为百科全书式的通人此生无望,又不想丢掉“法律人”这个标签,在知识增长的螺旋循环中,就最好守住法学这根中轴,让其他学科知识为法学服务。钱穆先生“以通驭专”之治学理念,亦是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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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

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曾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曾为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与法律哲学。代表作主要有著作《民法总论》《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等。

本文摘自《法学第一课》,桑磊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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