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中文社8月26日报道,上诉裁决委员会判处前为泰党议员颂英·布阿布3年4个月监禁,涉及五人制足球场建设腐败案。
8月26日,记者报道称,8月25日在拉差丹能路的最高法院,法院宣读了黑案号2/2567、红案号4/2569的判决,原告为总检察长,被告包括:前安纳乍伦府为泰党议员、第一被告颂英·布阿布女士;前基础教育委员会秘书长钦纳帕·普米拉先生;前安纳乍伦府小学教育区办公室主任阿敦·功通先生;G.O.O.D.有限合伙公司;阿努差(或暖他吉)·翁玛尼拉先生。
TVN科技有限公司、蓬本·披隆吉小姐、YEE有限公司、伊·帕尼差亚先生、体育与游戏有限公司、本差潘·汶邦甘小姐和比帕·甘拉帕先生,共12人。
其中,原告及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八至第十二被告对最高法院政治职务人员刑事审判庭于2024年9月5日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裁决委员会于2025年6月9日受理上诉,随后第八至第十一被告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予以批准。
上诉裁决委员会判决指出,第一被告作为民代,擅自指定其选区内的学校名单,使之获得4500万泰铢预算,此举违反宪法关于禁止民代参与年度支出预算使用的规定,同时触犯《反腐败组织法》第123/1条。
第二被告按照第一被告(政客)的要求确定学校名单,以便将2012年度预算4500万泰铢投入第一被告的选区,而当时国家刚刚经历特大洪灾,该预算仅用于建设五人制足球场,导致12所学校无法将预算用于真正需要修缮的校舍、附属建筑以及遭受灾害的设施。
第三被告负责分配和批准预算,其制定了包含第九至第十一被告产品的材料价格估算方案,随后让获得预算的学校校长接连签名,意图让获预算学校将其写入各校的招标规格(TOR)中,指定使用第十被告的EVA合成橡胶垫。且第三被告未下令12所学校按照1992年总理府物品采购条例在两年内进行标准价格、市场价格或最近一次采购价格调查。
尽管安纳乍伦府国家审计办公室已提出异议。后来,国家审计署第五特别审计办公室检查发现,各学校自行确定了EVA橡胶垫的价格,超出市场价格总计约2400万泰铢,且该橡胶垫无法用于室外五人制足球场。此外,该材料价格估算方案还指定了第九至第十一被告刚刚出版的书籍清单,而这些书籍本可用经常性预算购买。
但第三被告却要求在五人制足球场建设项目中列入第九至第十一被告的6种书籍,而该项目使用投资预算进行采购,这属于利益输送,并排斥他人轻易参与竞标,即所谓‘锁规’,其意图是阻止公平的价格竞争。
当法院认定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并涉及第九至第十一被告的7种产品时,为了使利益最大化,第九至第十一被告出具委托书,指定第四和第五被告为其产品销售代理,以此掩盖事实,使价格估算方案中的产品不被发现,避免在招标中暴露他们是TOR中指定的产品所有者。
第五被告雇请第十二被告的妹妹提交投标文件,约定每所学校支付2000泰铢的投标费,然后由受托人及其友人按第五被告指定的学校名单和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此外,第九至第十一被告还雇人购买招标文件,提供学校名单、教师姓名和电话号码以供联系,购得招标文件后送至第八和第十一被告在曼谷的住所,并参与竞争性报价,而最终报价已由第九和第十一被告事先指定。
上述行为属于雇人轮流串通高价投标,并非正常业务行为,因此第四和第五被告触犯1999年《向国家机关投标违法行为法》第4条。
第十二被告在餐厅向获预算的学校校长说明4500万泰铢室外五人制足球场采购事宜,甚至早于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发出预算分配通知。其还与电子市场服务商协调,称已与学校联系妥当,可直接前往接洽。在说明当日,其分发了含有高于市场价格的建设费用细节的CD光盘。
随后,第三被告及12所学校将光盘信息用于制定各校TOR,且该信息经第三被告确认后用于制定材料价格估算方案,并动用其权力批准与所得信息一致的项目。这导致各校委员会未按官方程序行事。与第十二被告相关联的事实是:光盘与第三被告制定的2012年5月24日官方文件中的价格估算方案一致,且各校TOR中的产品特性与第九至第十一被告的产品高度吻合,并与第十二被告分发的光盘内容一致达7项。因此,第十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协助第三被告实施犯罪。
判决修正为:第一、第三和第十二被告的行为属同一行为,触犯刑法数条规定,依据刑法第90条按最重之罪处罚。第一被告依据刑法(原)第151条结合第86条,判处3年4个月监禁。
第三被告依据1999年《向国家机关投标违法行为法》第11条,判处5年监禁。
第三被告为当地高级公务员,若其不配合腐败,本案不可能发生,鉴于造成严重损害,不宜缓刑。
第十二被告依据上述法第11条结合第86条,判处3年4个月监禁。第十二被告在促使12所学校校长非法使用TOR方面起关键作用,导致不正当投标报价,造成严重损害,故不缓刑。
具体判决:第一被告监禁3年4个月;第二被告监禁5年;第五、第九、第十一被告各监禁1年4个月;第十二被告监禁3年4个月,不罚款且不缓刑;第七被告监禁1年4个月,缓刑3年;第四、第六、第八、第十被告各罚款14,978,333.33泰铢。
其余部分维持最高法院政治职务人员刑事审判庭的判决。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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