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100吨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污染环境罪不要求实际发生污染结果,非法处置行为本身即侵害环境法益。对于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数量应扣减已合法处置部分,尚未完成完整处置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被查获的,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为牟利意图从煤焦油中提取油品销售。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严某安排业务员联系到有危废处置资质的某环保科技公司,双方商定借用资质收购危险废物煤焦油,运至环保公司不卸货后直接拉回贸易公司储存加工。2024年3月至4月,贸易公司以环保公司名义与四家陶瓷企业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先后收购煤焦油10车共计345.59吨,存放于储油池、油罐拟提炼销售。案发前,已主动运回27.52吨至有资质环保公司合法处置,案发时实际储存318.07吨。后因环保督查及群众举报,涉案煤焦油被全部查封。经鉴定,案涉煤焦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严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风险。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对定性无异议,但围绕数量认定、犯罪形态、从犯地位、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核心辩点展开辩护:
第一,犯罪数量应扣减已合法处置部分。总数量345.59吨,案发前已运回有资质单位处置27.52吨,应按318.07吨认定。
第二,本案系犯罪未遂。严某尚未完成提炼、销售等完整处置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严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第四,严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严某非犯意发起者、非具体业务联络实施者,未实际获利,仅因系法定代表人被追责,属于罪责较轻,可酌情从轻。
第五,严某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严某自愿配合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积极消除环境风险。
第六,严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严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污染环境罪中犯罪未遂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100吨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污染环境罪不要求实际发生污染结果,非法处置行为本身即侵害环境法益。犯罪数量应扣减已合法处置部分,尚未完成完整处置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被查获的,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坦白、认罪认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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