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与一审法院开庭的程序相同吗?上诉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呢?
本文对上述问题做简要解答和说明
一、合议庭审理与独任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即:上诉案件的审判组织一般是合议庭,即便当事人没有看到主办人之外的合议庭成员,这些成员也参与了案件评议等审理活动,并且对案件负责。
对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上诉案件;对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二审法官对案件“独任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概括总结,即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要开庭审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审理的程序:
“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和步骤,与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一致,即: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要公开审理;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庭上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法庭调查、包括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一种是询问式审理,由主办人询问双方当事人有关问题,合议庭成员不参加,这种方式比较普遍。也让当事人误解是一人审理,属于“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种是书面审理,即通过阅卷完成审理。例如:某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官审阅一审卷宗中发现,一审法官对原告的“调查证据申请”未予以答复,也未进行调证,即对当事人的调证申请未予以处理。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开庭审理:
第一、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第二、对不予受理裁定书、管辖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提起的上诉;
第三、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四、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仅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
以上内容总结可能存在疏漏,欢迎补充指正。
根据以上内容,你认为二审法院“一人”审案,裁判文书落款为“合议庭”的情况,属于“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还是属于“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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