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张梦云
8月12日,军工系央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下属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下称兵勘院)总经理助理周宸被控贪污罪一案,在湖南省洪江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案涉钱款到底属于内部承包利润还是贪污公共财物,在法庭内外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周宸被控通过虚假合同、虚开发票套取国企项目资金,其中个人侵吞389万余元。控辩双方对账目事实争议不大,真正分歧在于这笔钱究竟是公共财物,还是运行二十余年的内部承包制度下归项目经理支配的剩余收益。
周宸2025年被聘为北京市评标专家。受访者提供
周宸的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房健、鲁飞龙认为,本案不是刑事犯罪,而是国企内部承包制度下的民事利益分配。
辩方在法庭上追问:一家管理如此严格的军工系央企,每年接受集团内部审计,并定期接受国家审计署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如果“剩余利润自主分配”的内部承包制度真是贪污的掩护,为何多年来的审计从未提出异议?
01
从技术员到央企子公司高管
周宸1984年出生于重庆云阳,硕士研究生学历,拥有一级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三项执业资格,2025年1月被聘为北京市评标专家,是典型的军工系央企技术型干部。
周宸的履历,是一份标准的“技术成才”样本。2008年前后,他进入兵勘院担任技术员;2012年6月,28岁的他成为兵勘院子公司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兵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2021年1月,他升任中兵公司副总经理,一年后又升至总经理;2024年5月,他被任命为兵勘院总经理助理。
周宸。受访者提供
在同事、同学和家属的描述里,周宸业务能力强,肯下功夫,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曾多次被评为年度“优秀员工”“优秀中干”“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审稿专家”等称号。
辩护人提交的捐款凭证显示,周宸自女儿出生后,从2013年起持续捐助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春蕾计划”,资助因家庭经济困难面临失学风险的女童,每年约3万至5万元(仅2015年至2017年可查证的捐赠即达12.56万元),直至2025年案发前。
2025年7月14日,周宸在单位开会时被怀化市洪江区监委办案人员带走并留置,2026年1月14日被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
02
被控套取项目资金389万余元
2026年3月,洪江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周宸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24年,周宸利用担任中兵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及兵勘院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款、虚构工程合同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2258万余元,扣除工程现场支出、经营费、补发项目部员工工资奖金等支出后,个人侵吞389万余元,其中包含开票税金及开票公司费用51万余元。
怀化市洪江检察院。张梦云摄
指控分为两部分,涉及19个工程项目。第一部分发生在周宸担任中兵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期间,涉及15个项目,套取公司项目资金1836万余元,个人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司钱款167万余元;第二部分发生在周宸担任中兵公司总经理、兵勘院总经理助理期间,涉及4个项目,伙同他人套取项目资金416万余元,个人侵吞217万余元。
控方认为,国企项目资金属于公共财物,周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责。
03
运行二十年的内部承包制度
庭审中,辩方将案件放回兵勘院的改革史中理解。
2000年前后,受外部市场环境影响,兵勘院系统一度难以发出工资、人才大量流失。为避免破产倒闭,兵勘院出台了《关于经济责任制的管理办法》,决定从2001年4月起实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经营模式,明确“准成本包干制”,实行“一令一结,节约归己,超支自付”。
2004年7月,兵勘院进一步规定:项目部上交合同额10%的管理费后,其余可自主分配;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经理责任、权力、义务高度统一。
此后近二十年,相关文件几经补充,但基本方向未变:项目部上交管理费和固定利润,剩余收益归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支配。2021年12月,兵勘院还将2001年至2021年的一百余份制度文件汇编成册,在单位内部印发。
周宸大额捐赠“春蕾计划”所获证书。受访者提供
中兵公司原总经理刘长松、原副总经理梁爱华均确认,项目经理上交管理费后,剩余利润可自行分配。
2026年3月,兵勘院在给律师事务所的回复函中也确认:项目利润在上缴相关管理费后归属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支配。该制度至今未废止。
04
承包所得,还是贪污公款?
庭审中,双方对基本账目争议不大,真正交锋集中在定性。辩方认为,周宸支配的是制度允许其处分的承包利润,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物。
辩方援引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63号案例(肖某华贪污、挪用公款案)指出,被告人承包经营公司、足额上缴承包利润后占有剩余营利部分,二审法院改判无罪。裁判理由认为,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不构成贪污罪,因为该部分款项并非公共财产。
怀化市洪江法院。张梦云摄
辩方主张,周宸的情况与此相似:管理费、固定利润已经足额上交,单位应得权益并未受损,其支配的是内部承包制下归项目部的剩余收益。只有经承包结算后仍应归单位所有的管理费、固定利润等权益受到侵害,才可能进入贪污评价。
一直关注本案并参与旁听的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书韩认为,本案实质是周宸以项目部经理名义与中兵公司达成的一种特殊合同:公司让渡执照、资质、账号和信誉,项目部则承担固定管理费、固定利润以及全部经营责任。
按照这一架构,项目由项目部自行寻找,经营费、介绍费由项目部承担;项目资金自筹,并承担融资利息;人员由项目部选择,并承担全部工资奖金;现场经费、劳务队伍、设备租赁及租金、税费均由项目部负担;债权回收、工伤事故等经营风险,也全部由项目部承担。“项目部并非独立法人,最终责任人就是项目经理。”
在案文件也显示,项目部使用中兵公司设备,须按市场规则支付租赁费;资金紧张时可向公司借款,但须按贷款市场利率有偿使用;工程发生经济纠纷时,对外违约或赔偿责任最终由项目经理承担。
辩方据此认为,这一制度具有明显的民事承包特征:公司提供资质和管理平台,项目经理自找项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双方各取所需。
05
财务违规,还是刑事犯罪?
辩方在庭审中强调,贪污属于故意犯罪。周宸主观上只是希望完成项目、调动团队积极性、足额上交管理费和固定利润,并无贪污犯意。“多个项目实际亏损,利润是否存在本就高度不确定。”
“案涉多个项目实际亏损,利润是否存在本就高度不确定。”辩方称,尤其是控方指控的第二部分,发生在周宸担任中兵公司总经理、兵勘院总经理助理期间,但事情发生在其担任项目经理期间,系其他项目经理套取,用于弥补其他项目亏损。
辩方将“套取资金”的成因,归结为行业特性与国企财务制度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岩土工程工期短、节奏快,很多项目施工完毕时正式合同尚未签订,或首笔工程款尚未到账,项目经理必须先行垫付。而国企财务制度要求没有合同不得对外支付进度款,项目经理对外付款后,往往只能事后补签合同、开具发票,以完成已经发生成本的结算。
周宸2023年获“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受访者提供
此外,招待费、公关费、经营费以及大量小额现金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不少施工人没有自己的劳务公司、设备租赁公司,项目经理只能现金支付;工资奖金方面,因兵勘院对中兵公司工资总额设有上限,项目部无法按市场标准发放,只能通过套取资金方式补发。
辩方承认相关财务手续可能不规范,但认为财务违规不等于刑事犯罪。虚假合同、虚开发票最多证明结算方式存在问题,不能当然证明款项属于单位,更不能证明周宸明知无权取得而非法占有。控方从“套取手段”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先认定手段非法,再倒推目的非法,却绕开了“这笔钱究竟归谁”这一前提。
“‘套取’并非单纯为了占有利润,也是对工程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费用的一种安排,还是弥补其他项目亏损的通道。”胡书韩分析认为,单从占有利润看,不及套取金额的四分之一;就第一部分涉案金额而言,利润不及套取金额的十分之一。
“周宸从2012年担任项目经理至案发,14年间个人获取389万余元,扣除51万元税费后实际约338万元,且尚未计算融资利息,年均仅24万余元,这与其持有三项执业资格、在市场上至少年薪40万元的收入水平并不相称。”
06
同案九人追刑责,三十余人受处分
让家属和辩方难以接受的,还有“同案不同罚”。
家属反映,与周宸同单位、同类型的行为,目前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九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余人仅按违纪处理。内部处分名单显示,后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分,部分项目经理评级被下调。
被告人家属在联名举报材料中质疑,早期被查到的人追究刑责,后期人员按违纪处理,明显区别对待。辩方也当庭提出,如此双重标准缺乏合理解释。
周宸在最后陈述中反问:工程项目交完管理费或固定利润后,剩余部分本来就归项目经理自由支配,怎么会涉嫌贪污?“天底下哪有贪污是在企业倡导鼓励之下,长达20多年正大光明公开进行的?”
辩方亦在庭审中追问:兵勘院作为管理严格的军工系央企,每年接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内部审计,并定期接受国家审计署和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如果“剩余利润自主分配”真是贪污的掩护,为何二十多年审计从未提出异议?按照本案的定罪逻辑,是否意味着上级央企和监管部门长期集体失职,甚至包庇?
辩方认为,承包制改革曾是兵勘院起死回生的关键一招。中兵公司在企业基本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长期维持每年几亿元营业额,上交管理费数千万元。企业困难时依靠放权激励走出困境,发展壮大后再将同一制度倒推为犯罪依据,不仅影响已被追责者,也会动摇仍在一线找项目、垫资金、担风险的经营者的预期。
洪江区监委。张梦云摄
庭审现场的一名知情人士称,兵勘院2024年合同额约7.6亿元,2025年约8.5亿元。多名项目经理被调查后,截至2026年7月,兵勘院收入断崖式下跌至约1.7亿元。由于统计周期不同,两组数据不能直接作全年同比,且仍待财务资料核实,但该人士担忧:若激励机制被抽走,企业可能很快重回亏损。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宣判或继续开庭审理。
“本案判决不仅关系到一名央企技术型干部的罪与非罪,也将回答国企改革中放权让利、自负盈亏的制度承诺是否仍具信用。”胡书韩表示,这份判决要回答的不只是周宸是否构成犯罪,也包括单位公开实施二十余年的制度是否值得信赖,改革中的风险与收益能否相匹配,制度执行者能否得到法律的公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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