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卖淫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区分主犯与从犯具有重要的量刑意义。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位置(如“聊单手”)、所起作用较小、仅获少量利益的行为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获利较少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2025年,廖某,男,30岁,浙江省某市某区居民。廖某以“聊单手”方式介绍卖淫,获利5000元。2025年10月,廖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廖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后廖某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以廖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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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将辩护重点锁定在廖某的从犯地位和认罪认罚情节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廖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廖某以“聊单手”方式参与介绍卖淫,其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位置,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廖某具有坦白情节。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廖某自愿认罪认罚。廖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廖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次涉案系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

第五,廖某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廖某获利仅5000元,介绍人数有限,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廖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获利较少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位置(如“聊单手”)、所起作用较小、仅获少量利益的行为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获利较少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