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了,谁想今天一早,湖南衡阳牌馆老人进店休息离世事件又有了新的内容。

啥内容呢?

去世老人的表弟,说老人出事前半个月几乎每天都在这家牌馆打牌。所以当天不是路过坐下来休息,而是去牌馆等牌友。

而根据监控的内容,老人在店里出现异常后,店里的人把老人拖到门外的过程里摔倒了,并且摔倒了还继续拖出去,这个情况表弟表示对店家的行为不认可。他觉得如果发现人坐不稳了,老板在椅子上扶住老人并打120等急救车来,这是尽了责,自己会给店里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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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红星新闻报道,里面有这么一句,家属说“我们不可能退,如果要退,当初就不会找她赔偿”,索赔是参照本地同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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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之前的媒体报道,两方对“停尸闹事”的说法不一致。家属方面说没讲过,店主这边则表示对方前期有过“不赔偿就把尸体放门口”的表达,但是承认“的确没有真正实施”。

另外在8月18日第一次正式调解的时候,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明确了依《民法典》主张侵权赔偿须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当时店主这边坚持自己无过错,但是自愿人道帮扶2000元,家属这边则是从10万降到5万就不肯让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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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是8月19日调解的,之前很多网友说是派出所调解的,其实错怪当地派出所了。参与调解的是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只是调解的地点在派出所。这里澄清一下。

这第二次调解说是采用了“背对背”的方式,估计跟“面对面”相对,应该是双方没见面,有中间人给说和。后来家属这边降到2万, 店主这边答应提高到15000,还是没谈妥。

在第二次调解后,估计也是有人做了大量工作,然后店主这边提高到1万9,家属这边也答应1万9可以。

于是双方就按1.9万了事。

后来店主儿子把这个事的视频发到了网上。

从视频里可以看出: 老人进入牌馆,在门口凳子上休息,很快晕倒,其母亲去扶,随后两人一起倒在地上,后在其他人帮助下将老人移至店门口。刚开始,其母亲一直扶着老人坐在地上,后又将老人平躺在地上,直到救护车到达将老人送上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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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客观的事实其实基本就是这样。

我们跳一下身份,把自己当成是普通的百姓,就是当事人家附近的邻居之类的,咱们再来看这个事。

当然,以下推断全都是我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立场。

好,下面开始。

假设我是家属,我家老头意外发病去世了。生前最后的轨迹是走路,进麻将馆,坐凳子上,发病,被店主扶起来,和店主一起摔倒了,被店主拖到店门口,120人员来了抬上急救车,然后没抢救过来,人没了。

我该怎么办?问了问亲戚朋友啥的,说听说过当地有其他死在麻将馆的,后来麻将馆给赔了10万。好,那我也找麻将馆赔10万。这个过分么?过分也不过分。过分是老人的死跟当地其他死在麻将馆的是否相同这一点完全没考虑,就参照标准去跟人家要钱。不过分是因为老人死了,最后接触到的除了120的医护人员,再往前就是麻将馆的人了,而且根据监控,从屋里往出挪动的时候,还和店主一起摔地上了。那这个怎么也得有点儿责任吧?

如果我是家属也就是这两种考量了。

那么假设我是店主呢?店里没空调不通风,是不是中暑了?挪门口去通通风?当然这些都是笔录里记载的,转换成比较自私的想法,那么不管是不是常客,我开门做生意的,保证不能让人死在我店里。我相信不管是谁,也不会愿意看到一个人犯病了,也不知道啥病,就莫名其妙死自己店里吧?

所以作为店主这边,就真如其所说以为是中暑了,店里没空调,想给挪外面通通风,那内心里也应该是有千万别在我店里出啥事的想法的,不可能一点儿没有。这是人之常情,搁谁,谁也会这么想,不犯任何毛病。

从监控也可以看到,麻将馆连大门都没有,直接整面墙都是通透敞开的,也证明了确实屋里不可能有空调。谁家大敞四开的开着空调啊。

那么好,基于这些,咱们再来看家属最新的说法,家属说去世老人是麻将馆常客,所以对路过坐下休息的说法不认可。

在我看来,常客是身份,路过坐下休息是行为,这个不犯毛病。至于有些媒体提到了店主说不认识死者,这个说法我个人觉得在不同人心里对认识的标准可能不一样。

就拿我自己举例,我经常去家附近的一个超市买菜,绝对是常客,但是卖菜的认识我么?只能说脸熟,回答也只能把我描述为经常晚上6点左右来买菜的一个戴眼镜长得挺帅的胖小伙儿。她不知道我姓甚名谁在哪工作在哪住。

所以啥是认识?

脸熟不能是认识,如果真的认识,像我家楼下总去拿快递那个小卖店,那个大姐连我住哪都知道,我妈我儿子还有小爱的微信都是好友,这个才更贴近于认识。

好,说完了认识,咱们再来说死亡的因果关系。目前不管是警方还是医院给出的结果都是突发疾病,是自身疾病,没外力因素,排除了麻将馆的原因。也就是说包括店主往门口抱老人没抱动一起倒下,也没受任何伤,和死因无关。

相反,店主的儿子表示,因为这个事,母亲失眠、头晕、食欲不振、精神状态极差。这个我是相信的,而且也确信出现这个情况跟这事绝对有关系。毕竟换成我们,发现店里有人不对劲,往外抱的时候还一起倒地上了。回头120来拉走了,说没救过来,死了。那我也害怕啊,因为没多长时间以前我还和死者零距离接触了,多膈应啊。

而且自己家开了两年的店,因为这么个事,不能正常经营了,搁谁也是个心结。

综上,我来整理一下自己的观点。

死者家属方面,开口就索赔10万保证动机不对,这个不用核计。如果他家人真的觉得自己的索赔合理且妥当,那这10万就不能让到1万9这么个程度。要记得,第一次调解直接就自己对半砍到了5万,而当时店家这边只想给2000。

但是,同样作为死者家属,认为老人发病了,你店主这边不该往外抱,还摔倒了一下。这个我觉得有情可原,虽然最后各方检验结果是死因和摔倒这一下无关。不过能质疑这一下也算无可厚非。

店主这边呢,很多网友说应该直接打120,碰都不能碰。确实,这样处理可以直接把自己的责任摘出去,但是,那也是死在自己店里了啊,正常人的思维是死在自己店里不太好,所以趁没死给搬出去,我这个话可能是糙了点儿,但理不糙。

其实这里也折射出来不懂法的一个问题。因为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我并不是说死者是故意发病的,而是想说死者死亡是主观原因,因为其身体有其他疾病,这个店主这边事先完全不知道的。

而且还有另外一个被称作是好人条款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对于承担责任这一块,确实店主不需要担忧。

可是我们不要忘了,店主这边的本质上是开店的,开店做生意,那不管这人死屋里了还是死门口了,对后续的经营都会造成影响。

那么最终我的判断是,死者家属这边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是开口10万索赔的动机保证不善。店主这边固然发现老人异常往出挪还摔倒了存在瑕疵,但是动机绝对不会是想要促成老人死亡。

那现在说老人是常客,不是路过进去坐坐,这个跟事件本身的性质关系真就不大,也达不到反转的程度。

如果因为是常客,脸熟,那就得为死亡负责,以后做邻居生意的买卖都别开了呗?

好在法治社会,公平公正这四个字不是白写的。

那么我也想问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