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回顾
我既是精神科医生,又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日常工作中,我常常遇到患者家属关于“精神疾病诊断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问题。
实例1李某拿着母亲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诊断书”)问我:母亲已经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一直都由自己照顾,为什么银行不让自己凭诊断书提取母亲的存款,而且就算母亲写了委托书也还是不行?
实例2王某带着人民法院开具的委托鉴定书前来为父亲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他很不解:医生不是已经做了诊断,也出具了诊断书?为什么还要做司法鉴定才能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呢?
相信很多精神科的同行都遇到过类似的询问。这些困惑背后,折射出公众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规则的陌生。
在精神疾病患者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中,医学诊断和法律宣告之间横亘着“人民法院认定”这道关卡。医疗机构证明的是“病”,即患者是否罹患精神疾病。人民法院认定的是“权”,即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是否可以代替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
笔者试图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的视角,解释这道关卡背后的法律逻辑。
医学诊断≠法律宣告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处“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意味着:公民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权利,决定权不在医疗机构,而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它本身并不具有变更公民民事权利的法律效力。
这一法条的深意在于:民事权利的变更是对公民法律人格的重大调整,公民一旦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订立的遗嘱、进行的财产处置等均可能归于无效。如此重大的民事权利调整,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被轻率剥夺或者限制。
诊断书≠鉴定意见书
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证明文件包含诊断书、鉴定意见书等。但在人民法院认定这个特别程序中,承担核心证据功能的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精神科医生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诊断书与鉴定意见书均不能等同。精神科医生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主要关注“这位患者患了何种精神疾病,治疗方案是什么”,并据此出具诊断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则专门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提供专业司法鉴定意见,更多关注“这位公民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日常判断及决策能力是否受到该种精神疾病影响”,并据此出具鉴定意见书。正如实例2所述,两种证明文件不能相互替代,应当根据需求分别开具。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包括: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鉴定意见书涵盖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委托机关信息、鉴定目的、案情摘要、既往病史、就诊记录、家属陈述、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等十余项内容。
由此可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作出结论的依据,不仅包括鉴定时的检查所见,也包括对既往病史、就诊记录的信息梳理,还包括对家属陈述、周围材料的交叉比对。鉴定意见书的复杂性,远非一张诊断书所能承载。
旨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与人民法院认定相结合,是对精神疾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权利的最大保护。如果没有这道关卡,任何一位持有精神疾病证明文件的家属,都有可能单方面宣布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任意处置其财产、侵害其利益。笔者提醒,公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由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委托,公众个人无法直接委托。
第二,公众在获得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证明文件后,若需实施合同签订、遗嘱订立、财产处置等重大民事行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程序,而非仅凭证明文件自行处置。
第三,公众应当妥善保存患者就诊记录、用药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这些都是回溯性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精神疾病患者的日常照护亲属不一定就是法定监护人,对于监护权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定监护人。
作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我们深知每一份鉴定意见书都牵系着一个家庭的财产安排、亲情纠葛与生活保障。我们不会直接“判决”一个人的法律命运,但我们会用专业所学为法庭公正裁判提供科学证据。
文: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刘福权
编 辑: 宁艳阳 葛立垣(实习) 秦明睿
校对:杨真宇
审核:胡彬 徐秉楠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