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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过官司的人,大多把判决书当成实打实的权威依据。不少当事人会默认,法院文书写下的每一段话,都可以直接拿来当证据使用。其中“本院认为”篇幅最长,分析也最多,很多人维权、另行起诉、申请再审的时候,就大段摘抄这部分内容。

可现实当中,很多人就栽在这个认知误区上。拿着“本院认为”里的文字当作核心证据提交,最后却不被法院采纳,白白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的统一裁判尺度,判决书不同段落,法律效力并不一样,并不是全部都可以跨案件直接当作铁证。今天就用大白话讲清楚,判决书哪些内容能用,哪些只能做参考。

一、判决书三个板块,效力差别很大

一份生效判决书,可以简单分成三块,普通人很容易把它们混为一谈。

第一部分是经审理查明。

这部分是法官经过双方举证、质证之后,筛选采信证据所确认下来的客观事实。按照民事证据相关规定,已经生效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后续打别的官司,这部分内容可以直接引用,不用再重复提交一堆材料去证明,这是整份文书里效力最高的事实部分。

第二部分是判决主文。

也就是文末“判决如下”那一部分,写明最终处理结果,赔钱多少、驳回诉求、解除关系都写在这里。这是具备强制执行力的结论,不管是申请执行还是后续维权,这一部分可以直接拿来使用。

第三部分就是大家很关注的本院认为。

这一块属于法官的说理部分。是法官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条文,去分析双方的主张为什么支持、为什么不认可,属于逻辑推导和法律解读,并不是经过完整质证确认的客观事实。

通俗来讲,“经审理查明”是已经核实完毕的事实素材,“本院认为”是法官基于素材做出的分析解读,解读不等于事实本身。

二、为什么“本院认为”不能直接当成铁证

很多人想不通,明明是法院写出来的文字,为什么换个案子就不作数。结合近几年大量再审案例,主要有三方面现实原因。

首先,说理里面部分表述,只是为了完善裁判逻辑的概括评价,不一定全部经过双方完整的举证对抗。有些细节只是顺带评述,没有逐一拿证据核验,达不到作为另案定案证据的标准。

其次,说理只适用于本案。每一起案件的证据情况、当事人情况都不一样。同样一段分析,适配这一件案子,换到证据不一样的新案件,得出的判断就可能发生变化,不能直接照搬套用。

还有很关键一点,不能约束没有参加前案的第三方。新案件里的当事人,没有机会对前案“本院认为”当中的观点进行反驳质证,如果直接拿前案说理约束别人,对当事人不公平。

这里要说明,不是“本院认为”毫无用处。写答辩意见、申诉材料的时候,可以拿来参考法官的裁判思路,辅助自己的观点。但它只是参考,不是可以直接定案的铁证。实务当中,不少当事人仅凭摘抄这部分内容申请再审,大多都得不到支持。

三、两个高频踩坑场景,一定要避开

场景一:败诉之后,摘抄说理另行起诉

不少人第一场官司败诉,不去梳理原始证据存在什么问题,专门截取“本院认为”当中某句话,换一个角度再次起诉,指望靠法院文书里面的表述翻盘。

实际庭审过程中,法官依旧会重新审核新案件全部证据。仅仅依靠前案的说理内容,缺少对应的原始证据支撑,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场景二:断章取义截取片段,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时候,部分当事人只摘出“本院认为”的一两句话,以此主张判决存在矛盾错误。

法院审核文书是通读全部内容,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评判,不会把某一句话单独拿出来孤立看待。这种断章取义的引用方式,很难达到想要的效果。

四、判决书正确使用的实操方法

第一,跨案件维权,优先引用经审理查明和判决主文。这两块是法定可以直接使用的内容,提交材料的时候重点标记这一部分。

第二,“本院认为”用作思路参考,不要当作核心证据。可以借鉴里面的裁判逻辑,但是不要把它当成支撑诉求的主要依据。

第三,引用文书不要片段截取。不管引用哪一部分,都要结合全文完整语境,片面摘取只言片语,不容易被法庭采信。

第四,判决书不能替代原始证据。哪怕有生效判决作为辅助,新案件的诉求,依旧需要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这类原始证据做支撑。判决书只是辅助,不能代替实质证据。

总结

简单梳理,经审理查明是已经确认的事实,判决主文是案件最终结果,二者具备较强法律效力,可以跨案引用。而“本院认为”只是法官的说理分析,仅供参考,不能直接当成铁证套用到其他案件。

打官司归根结底比拼的还是原始证据,看懂判决书各个板块的效力,才能把手里的司法文书用对,少做无用功,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

想问下大家,在此之前,你是不是以为判决书里面写的全部内容,都可以直接当作证据使用?欢迎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免责声明:本文章内容仅个人观点,仅供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诉讼实操指导。每一起案件情况不同,文书效力认定,全部以受理法院的裁判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