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巩留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结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3年10月23日,课间休息时,小学生小张与小明在教室内发生肢体冲突。小张先掐住小明脖子致其倒地,被同学拉开后再次上前,小明挥拳反击击中小张左眼。小张当即被送医,先后两次住院手术。经司法鉴定,小张眼部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经核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小明监护人垫付1.2万余元,学校垫付5500元。因后续赔偿协商未果,小张及其监护人于2025年9月12日提起诉讼。
案件承办法官严格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小张主动升级冲突、存在明显过错,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小明反击行为直接造成伤残后果,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60%,即22万余元;涉案学校存在课间管理疏漏,承担责任的10%,因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由保险公司替代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计3.4万余元。
2025年12月19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16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小明的监护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赔偿义务。7月1日,小张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5日立案后,执行人员迅速梳理案情,精准核对判决赔偿款项及迟延履行利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开展全面核查。
面对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仍存抵触情绪的现实状况,执行人员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认真倾听被执行人的实际难处,引导其换位思考。
被执行人逐渐放下抵触情绪,表示愿意配合履行。8月14日,被执行人将赔偿款22万余元及迟延履行利息4000元打入法院账户,案件圆满办结。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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