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4日上午11点,山西晋城,一家开了三十多年的肉店。
王某忠来买肉,合伙人李某生躺在店里,把割肉刀递给他,笑嘻嘻地说,自己割。
就这一句话。
王某忠后来供述,他当时气得狠,觉得李某生是在笑话他,不关心他。他得了干眼症,一个月没卖肉了,李某生从不说一句关心的话。
他拿刀捅了李某生的脖子,李某生反抗,他又拿起店内菜刀,朝头面部和脖子挥砍。杀完之后,他还觉得不解气,因为自己眼睛不好,也不想李某生眼睛好,于是拿砍刀朝李某生眼睛处砍了几下。
李某生当场死亡,三十多年的合伙关系,年租金几千块钱,每三天轮流经营,收入各归各的。为了谁退伙、谁不退,两个人拉扯了一年多,最后以一把刀结束。
到这里,虽然残忍,但还在矛盾激化引发命案的常见叙事里。
接下来发生的事,超出了所有人的理解范围。
王某忠杀了李某生之后,拨打了110,说自己杀了人。他报了警,他站在肉店门口等警察来。
这时,一辆车开过来,高某阳开车,载着姑姑高某玲,来买肉。
王某忠让他们离开。
注意,是他让他们走的,他没有在第一时间冲向他们。他说了你们走。高某阳发动了车,高某玲上了车,他们准备离开。
然后,就在他们准备驾车离开的时候,王某忠又产生杀念。
他返回肉店,拿了刀,走到车前,把驾驶位上的高某阳和副驾驶位上的高某玲杀害了。
两个和他无冤无仇的同村人,一个是来买肉的顾客,一个是侄子陪着姑姑。他们甚至已经在离开了,是他让他们走的。
他报了警,他让他们走,然后他回去拿刀,追上他们,杀了他们。
这不是激情犯罪。
这是这个案子最见骨的地方,也是辩护人最想模糊的地方。
辩护人的意见是:王某忠案发前精神状态异常,本案系长期精神压力累积瞬间爆发导致的激情犯罪,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没有采纳。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经鉴定,王某忠作案时虽属抑郁发作,但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忠作案时目标明确,犯意坚决,作案后反应正常,可见其作案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
目标明确,犯意坚决这八个字,用在第二起杀害上,尤为精准。
第一起,你可以辩解说他是情绪失控。一个相处了三十年的合伙人,一句自己割戳中了他积压已久的怨愤,瞬间爆发。虽然残忍,但勉强能用激情来解释。
第二起呢?
他已经杀了人,他已经报了警,他已经站在门口等警察了。他有至少几分钟的时间冷静下来。他看到了两个无辜的顾客,他甚至主动让他们离开。然后在他们转身要走的时候,他做了一个决定:回去拿刀。
这不是瞬间爆发,这是一个在短暂停顿之后做出的、新的、独立的杀人决定。他有能力让他们走,他确实说了让他们走,但他最终选择了不让他们活。
如果这叫激情犯罪,那激情这个词就被掏空了。
抑郁症不是免罪金牌,这个常识在司法实践中被反复确认,但每一次都需要重新强调。
王某忠有焦虑、抑郁症病历,2025年还因超剂量服用抗抑郁药物被送医。他有干眼症,有经济压力,这些都是事实。
但刑法第十八条写得很清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关注的不是有没有病,而是行为时有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6年8月26日,恰好是这个案子宣判的同一周,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审查,标题就叫《把握三个关键 做实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审查》。
文章明确指出:罹患精神疾病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没有想当然的等号关系。患有精神障碍只是启动评定的程序性前提,最终能否免责要看行为时的实际状态。文章还专门批评了有病即免责的思维惯性。
王某忠的情况恰恰是最好的例证,他抑郁发作,但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知道拿刀捅脖子会死人。他知道朝眼睛砍是因为不想他眼睛好。他知道杀人后要打110报警。他知道让顾客离开,然后他知道回去拿刀追上去杀人。
这不是一个分不清对错的人,这是一个分得清对错但选择了作恶的人。
法院判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把作案刀具没收。
刑事判决,家属们说满意。
但民事部分,揭开了另一道伤疤。
李某生家属索赔200余万,高某玲和高某阳家属索赔共计400万。法院判决的金额是:每家丧葬费49959.5元,加上193元抢救费,已赔付。
驳回了其他所有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解释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判赔直接、现实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失,包括丧葬费、实际发生的抢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现实物质损失。他甚至直接说了:即使上诉,法律实体规则不会因为上诉而改变,二审大概率维持原判。
三条人命,三个家庭,每家拿到不到五万块钱的丧葬费。
高某阳的父母早年离异,父亲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在养老院。高某玲的丈夫原本开朗,现在沉默寡言;儿子喝酒后经常哭泣;家里的小孩知道奶奶过世了,但无法接受。
他们把判决书烧给了死者。然后说,对刑事判决满意,但民事赔偿要继续诉讼。
律师已经告诉他们大概率维持原判,但他们还是要诉。
这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是因为五万块钱和一条人命之间的落差,大到任何一个有正常情感的人都无法平静接受。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法律困境:在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长期不被支持。立法初衷可能是避免花钱买刑,可能是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但实际效果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杀人的受害者家属,往往获得最少的民事赔偿。反而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家属可以拿到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个人被车撞死,家属可能拿到上百万。一个人被砍死,家属拿到五万块丧葬费。
回到王某忠。
他有抑郁症,他有干眼症,他有经济压力,他觉得全世界都不关心他。这些可能是真的,他的痛苦可能也是真的。
但痛苦不是杀人的许可证。
李某生和他合伙三十年,在他生病期间独自经营肉店,虽然王某忠觉得这不够关心。高某玲和高某阳和他无冤无仇,只是开车来买一块肉。他们没有伤害过他。他们甚至在他说走的时候就准备走了。
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已经准备离开的人动杀心?
不是失控,是他在那个瞬间做了一个选择:我已经杀了一个人,我的人生已经完了,多杀两个也无所谓。或者更阴暗:我痛苦,凭什么别人可以好好活着开车离开。
这种心理不是抑郁,是恶。
抑郁是病,需要治疗,需要关怀,需要社会支持系统。但当一个人在清醒状态下选择用刀结束别人的生命,而且是在已经报警、已经有机会停手之后再杀一次,疾病就不再是解释,更不是借口。
法院说他犯意坚决。
这个词很重,它意味着这不是一个失控的人,这是一个决定了要杀人、并且杀了一次之后决定再杀一次的人。
三条人命,死刑。
家属们说满意,他们把判决书烧给了死去的亲人。
然后他们要为五万块钱的民事赔偿继续上诉,哪怕律师说大概率维持原判。
因为有些东西,不是钱的问题,是一个活人的公道,不能只值五万块。
“关注见骨,和你一起看清那些不想让你看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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