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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陪审团周四裁定,中国科技公司移远通信因侵犯飞利浦一项与 3G 和 4G 无线技术相关的专利,应向飞利浦支付 300 万美元赔偿金。
陪审团周三在另一份裁决中表示,移远通信(Quectel)的蜂窝通信模块(用于一系列物联网产品)侵犯了飞利浦两项涉案专利中的一项。
陪审团周四认定移远通信的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这可能导致法官将赔偿金额提高至三倍。
移远通信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其中一项专利未侵权的裁决对公司而言“意义重大”,而赔偿金“则与一项即将到期的较早的3G专利有关”。
飞利浦发言人表示,公司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并认为该判决“认可了飞利浦的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价值”。
飞利浦于2020年首次起诉移远通信。移远通信否认了这些指控,并辩称飞利浦的专利无效。这家荷兰公司于2022年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移远通信提起的另一项相关专利诉讼中败诉。
案件前世今生
2020年12月,飞利浦在美对包含移远通信在内的多家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与移远相关的案件是案件1710、案件1707),针对案件1710,当时飞利浦主张移远侵犯其4项美国专利。
移远通信与飞利浦的专利纠纷由来已久。
2020年12月,飞利浦即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对移远通信等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1年2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平行调查,案件1710中止审理。
上述平行调查由飞利浦于2020年12月18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规定向ITC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UMTS(通用移动通信系统)和LTE(长期演进技术)蜂窝通信模组及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ITC行政法官初步裁决认定,移远通信产品不涉及侵犯飞利浦专利权,并未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规定。2022年7月7日,ITC作出最终裁决,对行政法官初步裁定不予复审,终止调查,飞利浦申请的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请求未获批准,移远通信产品可正常出口至美国。
之后,鉴于移远通信通过多方复审程序及ITC程序成功挑战多项涉诉专利有效性,飞利浦已将案件1710的权利主张范围由最初4项专利缩减至2项。
根据公告,案件1710原告飞利浦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控移远通信直接和/或间接侵犯飞利浦仅剩的2项美国专利。飞利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初步及永久禁止被告继续侵犯专利权;被告支付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判决前利息和其他相关损失;认定被告属于“蓄意且故意”侵权,判令其支付最高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宣布本案为“特殊案件”,判令被告承担飞利浦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2026年3月,法院已批准飞利浦对包含移远通信在内的多家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修正诉状。
除案件1710外,飞利浦与移远通信还存在其他相关诉讼。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受理的1707案件正处于专家报告交换阶段,预计2026年12月7日开庭审理。此外,2026年2月,飞利浦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海牙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来源:内容来自半导体行业观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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