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共同犯罪案件中,严格区分主从犯是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仅听从指令、从事简单转发工作、获利微薄、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极其有限的底层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地位、主观恶性较小、获利性质为微薄劳务报酬、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赵某,男,27岁,某淫秽物品传播团伙的底层代理人员。赵某在该团伙中仅从事简单的转发工作,获利微薄。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赵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赵某提起公诉。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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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赵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展开辩护:

第一,赵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赵某仅听从指令、从事简单转发工作,获利微薄。在共同犯罪中,赵某的地位和作用极其有限,属于典型的从犯。

第二,赵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赵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并非主动策划实施,其对犯罪的认识程度和主观恶性均较为有限。

第三,赵某获利性质为微薄劳务报酬。赵某的获利数额极低,仅为微薄的劳务报酬,与组织者、策划者的高额非法获利有本质区别。

第四,赵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赵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对赵某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主从犯是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仅听从指令、从事简单转发工作、获利微薄、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极其有限的底层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地位、主观恶性较小、获利性质为微薄劳务报酬、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