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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最近这是怎么了?来吃饭的顾客个个都说要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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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告诉您!最近潮州市商务局推出了“美食如潮·发票有礼”餐饮发票抽奖活动,2026年8月至2026年12月,消费者只要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餐饮店消费满100元的,如主动索取发票就可以参加抽奖。(点击查看活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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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这样!那开了发票岂不是全部收入都得申报纳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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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您开不开发票,依法如实纳税申报都是公民的义务!但您不用担心税负太重,因为国家为餐饮企业准备了一揽子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让我来一一跟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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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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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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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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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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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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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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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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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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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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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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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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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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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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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5

小微企业非税收入减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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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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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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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6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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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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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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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7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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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员,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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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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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纪炀

执行编辑:郑荣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 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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