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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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地官·司市》里有一条很值得“杖政史”注意的规定:“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寥寥二十来个字,却把先秦国家治理市场的一套处罚等级摆在了我们面前:犯小错,要“宪罚”;犯中等错误,要“徇罚”;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就要“扑罚”。再严重下去,已经触犯正式刑律的,司市便不能自己处理了,要“归于士”,移送专门负责司法的官员。

这里的“司市”,不是今天意义上单纯收租金、管摊位的市场管理员。《周礼》为它设计的职权相当宽泛,从安排市场位置、平定物价、统一度量,到检查商品、禁止欺诈、处理市场纠纷,都属于它的职责。所以,“市刑”其实就是市场管理权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国家要让一个市场正常运转,仅仅规定什么可以买、什么不能卖还不够,还必须在市场里建立一套看得见、摸得着,甚至能够让身体感觉到疼痛的处罚机制。

先看“小刑宪罚”。郑司农解释说:“宪罚,播其肆也。”后来的贾公彦进一步解释,“宪”就是表显,把犯禁者所犯之事写成文字,“表示于肆”。用今天容易理解的话来说,就是把你的错误公布出来,让市场里的人都知道你干了什么。这是名誉处罚。它并不直接伤害身体,却利用熟人社会和公共空间给人造成压力:你还要在这个市场做买卖,可你的过错已经被挂出来了。

再重一点,就是“中刑徇罚”。郑玄说:“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贾公彦解释得更明白,是“举其人以示其地肆之众,使从为戒”。这时,被处罚的就不再只是一张写着罪过的告示,而是犯错的人本人。人被带出来,让市场上的众人看见,以此警戒其他人。

再往下,就是我们“杖政史”真正应该注意的“大刑扑罚”。“扑”是什么意思?郑玄解释得干脆:“扑,挞也。”也就是打。后来孙诒让《周礼正义》更详细地指出,“扑”本来就有击打之义,并且可以指用来击打人的器具;《尚书》还有“扑作教刑”的说法。也就是说,到了这个等级,市场管理已经从公布错误、公开示众,进一步进入了对身体的直接惩罚。

这就有十分意思了。今天我们说“市场监管”,脑子里首先想到的,大概是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可是《周礼》所展现的市场治理逻辑完全不同:处罚首先作用于人的名誉,然后作用于人的社会身份,最后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小错让你丢脸,中错让你示众,大错则让你挨打。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是这样一级一级压到人的身体上去的。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看到一个“扑”字,就马上想象成后世衙门里脱裤打屁股的场面。《周礼》没有说打哪个部位,也没有说必须去衣,更没有说一定要把父老乡亲专门召集过来看热闹。这里能够确定的只有一点:“扑罚”确实属于身体击打,而且这种击打本身又发生在市场管理的公共秩序之中,具有明显的惩戒和示众意味。

对“杖政史”来说,这一点已经足够重要。因为它告诉我们,中国古代以击打身体维持秩序的传统,并不是到了秦汉以后县衙大堂上才突然冒出来的。在先秦制度文献所呈现的政治世界里,“打”已经被纳入基层行政管理的工具箱。一个负责市场的官员,不只会检查货物、平抑价格、处理交易纠纷,他手里还握着一项非常实际的权力:对违反市场秩序而又尚未达到正式五刑程度的人,可以“扑罚”。

更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句:“其附于刑者归于士。”这句话实际上划了一条权力边界。司市可以宪,可以徇,可以扑,但是如果事情严重到应该进入国家正式刑罚体系,就必须移交司法官员。贾公彦解释说,司市所掌的这些处罚虽然也叫“刑”,但与五刑相比仍然属于轻刑,所以真正涉及五刑,便不能由市场官员自行处断。

于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杖政”结构已经出现了:司法机关之外的行政官员,同样拥有合法击打身体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又有自己的范围和边界。

后来,中国历史上层出不穷的“行政杖”、“公务杖”,地方官员管理驿站、仓场、河工、军伍乃至衙役时动辄施加的杖责,都可以从这个角度重新观察。它们未必能够从《周礼》的“扑罚”直接拉出一条制度传承线,但背后的政治逻辑却非常相似:有些板子不是司法机构判出来的,而是行政管理本身长出来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周礼·司市》这一条很短的记载,已经给“中华帝国杖政史”提供了一个极早的观察窗口。市场要有秩序,违法者便可能挨打。

板子,还没有成为后来衙门里那块我们熟悉的板子;但以击打身体来体现行政权威的政治逻辑,已经在先秦时代就已经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