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某水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将一面印有“生态铁军保环境,依法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送至大连长海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长海分局),感谢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主动帮扶、依法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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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大连市首例适用法典“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销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大连市生态环境执法从严监管、柔性执法、助企纾困的生动实践。

未建固废台账被立案,企业主动整改纠错

2026年7月31日,长海分局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大连市长海县某水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加工企业涉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8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现场指导企业规范建立台账。

8月4日,长海分局对案件予以立案。立案当日,加工企业主动联系执法部门,称已按要求建立台账。执法人员随即开展后督查,确认该单位已建立规范台账并如实记录,违法行为已得到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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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指导企业负责人如何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上述加工企业为小微企业且属首次违法等情节,按照裁量基准,长海分局拟处罚款5万元。

法典施行规则调整,从旧兼从轻有法可依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本案处理迎来重要法律转机。

在固废台账管理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延续了建立台账的要求,但罚则作出重要调整: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与旧法相比,生态环境法典增设了“责令改正”前置程序,只有拒不改正的才予以罚款,体现了教育引导与惩罚并重、鼓励主动纠错的立法导向。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但作出处罚决定时法律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作为法典的首个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适用规则。

依法销案为企减负,柔性执法彰显温度

案件办理恰逢新旧法律交替过渡期,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关键。

经全面审查,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旧法已废止,且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不再认定为应予处罚的情形。

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大连市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见证下,经集体合议研究通过,长海分局依法决定对案件予以销案,为企业直接减负五万元。企业负责人以送锦旗的方式表达了对执法工作的认可与感谢。

这起案件的依法办理,是大连市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做好新旧法律适用衔接工作,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让企业在法治框架下感受到制度的温度与善意。

法条索引: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