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来源:四川证监局

尚煜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操作配偶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