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低分教师在“耻辱”二字前合影,违法吗?
此举构成违法,至少严重侵害了教师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并涉嫌滥用职权。
一方面,严重侵犯教师人格权与名誉权。教育局利用行政会议的公开场合,将特定教师群体与带有强烈贬损、否定色彩的“耻辱”标签捆绑展示,并安排合影,实质上是当众羞辱、贬低教师人格,必然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已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该行为直接攻击教师的人格尊严,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尤其教育局的行为比单个自然人之间的辱骂更恶劣,它是以官方名义,在正式会议上对一群教师进行的公开羞辱,其侵权性质更为严重。被侵权教师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也侵犯教师受尊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不仅未能带头尊重教师,反而以“耻辱”标签当众羞辱教师,完全背离了法定要求。教师因此遭受的权益侵害,可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再一方面,决策者涉嫌滥用职权,可能构成政务违法,需承担领导或者管理责任,面临政务处分。雷波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会议上策划并实施公开羞辱教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当履职。若该行为系个人意志凌驾于合法程序之上,则决策者涉嫌滥用职权,危害了教师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滥用职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可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本案中,事件已引发全国性舆论关注,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当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对教师的打击有多大?
第一,这种做法伤害的并不仅仅是教师的面子,而是职业尊严。教师可以接受“教学成绩不合格”这类针对具体工作的批评,因为它指向可改进的行为与结果。然而,“你是耻辱”这样的表述则直接攻击个人价值,将职业表现等同于人格尊严。前者是理性的反馈,后者是情感上的贬低。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等同。一旦管理者习惯用羞辱代替专业评价,教师感受到的不是改进的方向,而是自我价值的崩塌。
第二,教师所处的熟人社会环境,又会放大这种伤害。在基层学校,教师与学生、家长、同事关系密切,信息传播极快。一场内部会议上的公开批评,很可能被拍照、截图后迅速扩散至朋友圈和网络平台。原本局限于小范围的负面评价,瞬间变成伴随教师整个职业生涯的公开标签。这种传播效应使得一次性的管理手段演变为长期的社会性惩罚,严重损害教师在社区中的声誉与正常人际交往。即使事后澄清或道歉,网络记忆也难以消除,给教师带来持续的心理负担。
第三,这种羞辱式管理未必能够提高教学成绩,反而可能打击教师的积极性。如果教师面对的是明确目标、合理考核和必要帮扶,压力能转化为进步动力。但公开羞辱只会引发抵触、恐惧甚至“躺平”心态。人在被尊重时更愿意投入工作,在被羞辱时则会本能地防御或逃避。教育质量最终靠的是教师愿意教、学生愿意学,而不是谁站在台上最难堪。真正有效的管理应激发内在动机,而非依靠外部羞辱。只有营造信任与支持的环境,教师才能安心教学,教育才能实现长远发展。
另外,真正专业的教育管理应该追问“为什么低”,而不是简单追问“谁最丢脸”。尤其某些偏远学校可能面临生源基础、师资力量、家庭教育、学生流失等多重因素,同样的考试成绩背后,原因可能完全不同。把所有责任直接压到任课教师个人身上,既未必公平,也未必能够解决问题。成绩考核本身一般没有错,但错的是把考核变成羞辱。我们可以把成绩排名摆出来,可以进行教学质量分析,也可以对连续不达标教师采取整改、培训和绩效考核措施,但必须有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合理的程序。教育管理的目的应当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反面教材”。
说通俗点,如果这种逻辑真的成立,那么教育局领导自己的工作没有达标,是不是也应该站到“耻辱”两个字前面合影?如果一个县教育质量长期落后,是不是县教体局负责人在全国也应该公开排名?如果一个县经济发展没有完成目标、招商引资没有完成任务、财政收入没有达到预期,是不是相关负责人也应该集体站到“耻辱榜”前?显然,一个正常的行政管理根本不会这样做。
如果最终调查发现,“耻辱合影”并非临时失误,而是经过领导研究、专门设计的一种管理方式,那么问题就可能从“一个词用得不妥”升级为行政管理方式本身存在问题,相关负责人也可能因此承担纪律或组织责任。对于新闻的后续走向,我认为可能会通报并对这些教师予以公开道歉,甚至给与部分赔偿,而且有些领导可能要被免职记过。让我们关注后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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