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4月印度单方面宣布将该条约“搁置”以来,印方日益频繁地推进这一叙事。此举似乎意在为一项在条约本身和国际法中均无依据的单边行动进行事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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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河水域条约》是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于1960年9月19日经世界银行推动的历时十年的谈判后缔结。它既不是印度的慷慨之举,也不是对巴基斯坦的让步。这是一项经过审慎谈判达成的法律解决方案,旨在以明确界定且具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取代上游国家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印度河水系的管理提供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根据该解决方案,印度获得了对三条东部河流(拉维河、贝阿斯河和苏特莱杰河)不受限制的使用权,而巴基斯坦对三条西部河流(印度河、杰赫勒姆河和奇纳布河)水域的权利则通过一套全面的法律机制得到保障。巴基斯坦方面则放弃了其对东部河流的历史性依赖,并根据新的水量分配进行了大规模替代工程建设,重新配置其灌溉系统。

同样站不住脚的是关于巴基斯坦试图阻碍印度水电开发的指控。条约明确允许印度在西部河流上建设径流式水电站,但须遵守条约规定的设计和运行标准。

巴基斯坦诉诸第九条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并非阻挠,而是行使条约明确赋予的权利。关于蓄水池容量、溢洪道、出水口、取水口、超高和运行标准等问题直接涉及双方谈判达成的保障措施。就此类事项寻求澄清、中立裁定或仲裁是执行《印度河水域条约》的体现,而非滥用该条约。

印度不能一方面声称享有条约中允许水电开发的条款利益,另一方面却否定作为同一谈判框架组成部分的技术限制和争端解决程序。

仲裁法院已重申该条约的持续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及其保障措施的约束力。其裁决,包括2026年5月的补充裁决,强化了西部河流上的水电项目必须符合《印度河水域条约》规定限制的原则。

任何无关的政治或安全指控都不能免除一个国家在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下所承担的义务。毫无根据的恐怖主义指控或其他双边争端不能产生单方面暂停、无视或改写《印度河水域条约》的权利。

法律立场是明确的。《印度河水域条约》没有任何条款允许任何一方单方面暂停、将其“搁置”或终止该条约。第十二条规定,该条约将持续有效,直至两国政府缔结并经正式批准的新条约将其终止。

因此,印度2025年4月的单方面声明不能改变该条约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消除该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约仍然有效、可操作且具有约束力。

六十多年来,《印度河水域条约》为管理世界上最重要的跨界河流系统之一提供了基于规则的框架。其韧性并非依赖于政治善意,而是因为它以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争端解决程序取代了单方面裁量权。以恶意将跨界河流武器化的目的破坏一项经受住时间考验的水条约,不仅会削弱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还会对本已动荡的地区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巴基斯坦将继续通过一切可用手段捍卫其在该条约下的合法权利。对于一个农业、粮食安全、民生和经济福祉与印度河流域密不可分的国家而言,这一问题不关乎政治优势。它关系到2.5亿巴基斯坦人的水安全和福祉,也关系到一项帮助南亚维持数代人稳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