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用人单位:

医疗保障是缓解群众就医压力、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民生制度。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各类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更是维护职工健康权益、构建稳定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依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恪守法律法规,履行参保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医保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参保缴费主体责任,做到应参尽参、应缴尽缴;职工依法享有职工医保相关保障权利,可监督单位参保缴费落实情况。

二、规范经办流程,确保权益落实

1.参保登记与缴费

登记时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标准:职工医保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足额申报缴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基数核定:以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合规缴费基数,不得瞒报、漏报。

2.信息变更与停保

用人单位资质信息、职工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并完成信息更正。参保职工出现死亡、服刑、离职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或家属需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三、严守政策底线,杜绝违规行为

1.禁止虚假承诺 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自愿签署放弃参保承诺书、私下免责协议等形式,规避参保缴费义务,此类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禁止不实申报 不得通过瞒报工资总额、少报漏报参保人数、压低缴费基数等方式虚假申报、少缴医保费用。

3.禁止违规参保 严禁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编造用工资料、盗用身份证件等方式,违规办理挂靠参保、虚假参保登记等行为。

四、法律责任提示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业务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通过甘肃医保医保公共服务网厅提交材料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等业务。

2.线下办理:携带营业执照、职工花名册等材料,前往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参保登记或整改工作。如有疑问,可拨打职工医保服务热线:0943-612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