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冬梅与宋某昌离婚之时双方已就家庭财产达成书面约定,2018-2019年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均予以采信认可,事件本告一段落。可宋某昌再次上诉,再审阶段因宋某昌主张书面约定签名系伪造,原有判决被全盘撤销,宋冬梅的离婚财产、合伙经营权益瞬间落空,还面临刑事立案的风险,当事人宋冬梅陷入维权艰难境地。

婚订立财产协议,一二审裁判确认财产分割效力

1984年,宋冬梅拿出积蓄,连同父亲一起,和宋某昌合伙承包河南庄东山山林。宋冬梅父女前后合计出资40800元,宋某昌仅出资4000元,承包期限70年,承包费共45500元。宋冬梅父女均把希望寄托在这片山林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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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宋某昌与第一任妻子韩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宋某昌分得河南庄242号房屋东一间半。河南庄242号房屋后来拆迁,置换得到新河嘉苑 10 号楼 1 单元 1501 户安置房与新河嘉苑 10 号楼 1 单元 1701 户安置房,这两套房屋面积均为 141 平方米,共为282平方米。1501 户安置房归宋冬梅与宋某昌所有,1701 户安置房归韩某某所有。

1991年宋冬梅与宋某昌再婚,1998年二人协议离婚,双方亲笔签订《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安置房对应的房产、合伙承包的东山山林,双方各占50%权益,山林以道路划界,路北归宋冬梅父女,路南归宋某昌。民政部门留存的离婚档案白纸黑字记录:家庭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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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双方因财产纠纷对簿公堂。宋某昌否认自己在《财产协议》上的签名真实性。法院依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经青岛万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协议签名就是宋某昌本人书写。一审、二审两级法院依据这份法院委托的鉴定、结合离婚档案证据,判决认定《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宋冬梅应当享有新河嘉苑 1501 户安置房、拆迁补偿款(196016 元)50%份额,以及山林路北部分合伙权益与土地租金收益。判决生效后,宋冬梅本以为多年纠纷就此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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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改判,宋冬梅原有民事权益全部落空

2023年-2024年,因宋某昌上诉,青岛市中级相关法院启动再审。然而再审程序启动后,局面发生颠覆性逆转。

法院再审采纳了宋某昌一方提交的重新鉴定意见,该鉴定由广东某安司法鉴定所出,认为《财产协议》签名属于摹本仿写。这份鉴定不同于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检材使用复印件。再审直接撤销一、二审全部生效判决,全盘驳回宋冬梅全部诉讼请求。

改判结果出来后,宋冬梅与宋某昌在证据采信以及鉴定相关事宜上存在较大分歧。宋冬梅提出多处疑问:此前由审理环节组织、双方共同参与质证形成的鉴定材料,在她看来证明效力应当优于单方自行委托出具的鉴定。她手上留存有婚姻登记档案、宅基地相关凭证、案件笔录等多份间接材料,她认为这些材料能够印证过往财产分割的相关事实,但未能得到综合考量。此外,她提出的涉案房屋房龄鉴定申请,也未获得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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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这边的感受来看,我提交的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关注。我曾申请对涉案房屋房龄进行鉴定,得到的反馈是不具备鉴定的相关条件。对此我内心难以认同。”宋冬梅讲述道。

事纠纷衍生刑事风险,当事人期盼回归公正司法轨道

一纸再审判决,将宋冬梅半生投入全部归零。依据原审判决本应属于她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款、东山山林承包收益全部化为泡影。按照当事人自行核算,其财产总损失高达300余万元,仅东山山林一年收益就可达80万元,同时还要面临承担近20万元诉讼费用。

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离婚后她曾通过诉讼拿到了河南庄242号回迁房屋50%的份额,但再审判决又以“该房屋系宋某昌婚前个人财产”为由,将这50%也收了回去——“我跟宋某昌当了多年夫妻,最后什么也没剩下。” 民事维权失利之后,宋冬梅又被宋某昌控告涉嫌虚假诉讼,卷入刑事调查,同时承受财产尽失与刑事追责的双重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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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宋冬梅向青岛市相关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却得到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结果。宋冬梅不认可该监督结论,继续递交投诉材料,认为再审在重新启动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合伙承包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待核实之处,希望上级部门重新审视全案证据链条。

时至今日,关于合伙出资以及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事实依旧客观存在,但当事人宋冬梅的相关民事权益未能得到妥善处置。作为一名普通群众,其投入了大量时间与资金,在案件经过再审程序得出与此前两级审理不同的结果后,维权过程遭遇诸多现实阻碍。当事人希望,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可以得到全面、公允的复核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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