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老头子坏的很!吉林长春,六旬大爷在家中养数十只大型犬,因狗打架撞坏笼子冲出院外,先后咬伤3名群众,其中一人一人头骨缺损、全身多处重伤二级,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起诉,大爷辩称咬人的不是自家狗而是野狗,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长春净月法院,人物为化名)
王某67岁,在自家平房院里养着几十只大狗,其中包括黑狼、马犬、狼青这类大型烈性犬,有的关旧铁笼,有的散养,门上挂着“出售大狗小狗”的牌子。
他从2014年就在这儿养狗,平时嫌新笼贵、绳贵,一直用七年前收来的二手铁笼,焊点松了也没焊,狗太多也懒得挨个遛。
事发当天早上狗叫得凶,是同一笼7只大狗(黑狼、马犬混,约50斤)发情期打架,把笼栏杆撞坏,王某听见去拦,刚开狗圈门就被狗撞倒,7只狗顺势冲出狗圈、窜到院外村路。
王某爬起来没立刻报警,也没封路提醒,抄根棍子沿胡头沟、森杨路往后山找狗,边找边喊,狗没叫回来,约9点左右,最先遭殃的是在对面半山腰搂柴火的同村邵某(女)。
背后窜来四五条大狗咬她裤脚、扑倒撕咬,她拿棒子打也没用,王某和妻子后来赶来赶狗、背她下山、送医院包扎,还赔了钱拿谅解,这是第一人被咬。
可狗没全控住,散在山上路上,9点50分左右,徒步者佟某、王甲、张某等在五四青年林附近看见六七条大黑、大黄狗围啃地上红衣服男子——1961年生的郭某。
郭某早7点半从森杨路往净月潭徒步,迎面被7条大狗扑倒,头腿跟腱大腿内侧被啃10来分钟,头皮掀开、右腿跟腱断、大腿掉块肉、十来处咬伤,血淌满地,直到徒步人拿棍喊才驱散狗群,9时56分张某报警,120拉郭某抢救,后续植皮重伤。
差不多同时,村民赵某和老伴散步到罗圈背在建公路,也被从后窜出的几条大狗扑倒,咬脚踝、屁股、胳膊、腿,直到面包车冲过吓跑狗,赵某也报警就医(没做鉴定)。
公安接警到现场,村书记说王家有大狗,去王某家见他拿棒站路边,问是不是狗跑了,他点头说是咬了邻居,正找,警察在他家附近山包、菜地还见三五条大狗游荡,抓不回来,后来请“狗阎王”协助抓了7只(3只黑、1黄击毙,4只留犬留置所)。
3月23日公安把王某带去调查,他初期供述承认7只自家狗跑出去、先咬邵某、自己没关好笼、以前也跑过但没伤人,愿担责赔医药费,还给了郭某12万左右。
案情闹大后,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王某,庭上他全盘翻供:
1.没证据是自家狗咬郭某,DNA鉴定从击毙3只狗牙上未检出人血和人DNA,现场附近有流浪大狗,自己家狗咬伤邵某后短时间已约束4只回家,剩下3只,不可能7只都咬郭某;
2.指认笔录没混同其他狗辨认程序违法;养犬地在一般管理区、政府防疫登过记、没违反管理规定,只是民事管护不力不算刑法过失。
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饲养大型烈性犬只并具有攻击性历史的,对犬只外窜伤人负有刑法层面的高度注意义务。
根据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某自2014年起养数十只黑狼、马犬等大型犬,明知发情期攻击性强、此前曾有跑出先例,却七年使用焊点松动的二手铁笼、无狗绳、散养与笼养混同,对紧邻公共道路的饲养场所未设双重围栏,已经具备应当预见犬只可能撞破外窜伤人的前提。
当犬只撞破笼冲出时,其未第一时间报警、设卡、通知村邻,反而盲目自行寻找一小时余,导致邵某先被咬后仍未能控住犬群,继续外流致郭某两处重伤二级、赵某受伤。
该因果链完整,其管护不力属民事的辩解不成立——刑法过失不要求希望结果发生,只要主观上有预见义务、客观上未尽避免义务即可。
其次,刑事定罪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动物咬人案虽难留直接影像,但被害人陈述、多名无利害关系徒步者证言、饲养人稳定供述、指认笔录、饲养场所证据形成闭合链,且能排除流浪大狗成群作案的合理怀疑时,即使DNA因时间降解未检出也不影响定罪。
本案中郭某被7只大狗围咬、头皮缺损、体表多瘢痕构成两处重伤二级有医院鉴定、5名证人证言、王某侦查前6次供认、王某自己指认7只犬系自家跑的。
辩护人提的“旧群聊照片、护林员偶见野狗、附近有中型澳牧基地”均被查实与案发无关或数量体型不符(澳牧三十斤、野狗偶见非大型群出)。
DNA未检出系隔9个月露天血迹冲刷、牙斑迹微量降解常见,非否定咬伤的科学依据;故依刑诉法第55条可定案,无需被告人口供。
再次,饲养动物肇事的刑事与民事界限在于危害程度与预见义务层级,仅轻微咬伤治安处理或民事赔偿,但致重伤二级以上且有长期违规饲养、设施缺陷、事后懈怠控制的,升格为过失致人重伤;案发地在一般养犬管理区、已领防疫品等情节不影响过失认定,不能免除刑责。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扣押犬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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