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付松(“追月数星”主理人)
滑天下之大稽。
近日,贵州省普安县司法局的一份通知引发关注。
根据网络流出的这张微信群截图显示,普安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微信群通知:接上级通知要求,各律所在承办涉及上述通告内相关案件时,要及时向县司法局公法股报备,若辩护意见是改变罪名定性的,需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该辩护意见。
该通知要求各律所严格执行,并艾特所有人“各律所收到请回复”。
笔者注意到,该通知虽未明确各律所具体承办什么类型的案件需要报备,但从其在工作群转发的文章“贵州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的通知”来看,可以肯定,普安县司法局通知里所称“涉及上述通告内相关案件”所指即涉黑涉恶案件。
也就是说,律所在承办涉黑涉恶案件时,不仅需要向司法局报备,就连改变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也需报给他们研究同意才能发表该辩护意见。
这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说什么样的辩护意见,不再取决于事实和法律,而是取决于司法局的研究结论。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律师在法庭上说的话需要审查,需要他人或某个部门研究和同意,那还要律师干嘛。要办谁,给谁定黑恶,关起门来搞就好了。
可法治社会决不允许这么干。《律师法》第三十四条明晃晃写着: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也就是说,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的重罪,而构成较轻的罪名或无罪的,他应当提出这个意见,这是法律对律师的要求,也是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意义所在。
现在,按照普安县司法局的要求,律师在法庭上不能直接说了,得先给他们报备,等他们研究同意了才能说。
这不是极大的荒唐和讽刺吗?
社会为什么需要较真和死磕派律师?当程序正义的通道被堵塞,就需要他们选择用偏执的姿态撞击体制的铜墙铁壁,这种撞击既是对司法异化的抗议,也是律师执业尊严最后的守卫。
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普安县司法局发了一条有争议的通知这么简单,而是该通知所称“接上级通知要求”。
这个“上级”是谁?
普安县,隶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这个“上级”是指黔西南州,还是更高的级别,或是哪个上级领导?
关于该事件的溯源问题,必须调查清楚。
只有溯源,才能知道如此荒唐规定的波及面有多大?
唯有此,才能从根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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