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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楔子

前两天我刷到一篇文章,说的是:青岛有一个设计院发通知说因为业务原因,要搬迁到荣成市。(通知截图如上图)

但比较蹊跷的是我搜了好长时间,这个通知只有上半部分,而下半部分的内容是UP主文字表述的,具体如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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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搞得这么繁琐呢,既然是要分析问题,而问题又是在通知里,那又何必这么写文章呢?

只要通知是真实的,我们只要就事论事,不就行了吗?而这样一番操作之后,倒是显得有些“小”了。

看到这个通知之后,我就是想聊聊:如果是因“设计院搬迁”不得不离职,员工能不能得到“N+1”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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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乔迁

首先我觉得:设计院搬迁办公地点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谁家公司还没搬过家呢?

我还记得我供职过的设计院就从黄浦区的打浦路搬到了静安的新闸路,因此节约了50分钟的上班时间,而我原来每天上班单程要接近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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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青岛这家设计院搬迁办公地点,我也相信它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搬的“有点远”也确实是事实,居然单程要高速3小时车程

我想:如果是青岛本地的员工,要想继续在这家公司上班,可能只能在当地租房,周末再回家了。

对于本来就是在青岛租房打工的员工,可能受的影响不会太大。但如果留恋青岛的“夜生活”,那荣成应该是满足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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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该不该补偿

既然搬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那么因为“搬迁”导致员工不得不离职也是正常的行为。那这么正常的行为,员工能不能得到离职补偿呢?

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4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这几条来看,当初的劳动合同里应该是明确了办公地点是在青岛,而现在搬迁到荣成就属于“重大变更”了,因为跨市的通勤时间增加了3小时。

而用人单位确实也尽到了书面告知的义务,但并不能免除设计院解除合同的“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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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补偿多少?

既然法律条文规定了青岛设计院这种情况需要补偿,那到底该补偿多少呢?

直接上结论:企业已经书面通知,但员工被迫离职,公司需要支付N个月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为根据劳动法,劳动条件不具备之后,劳动者是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而且也失去了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的必要了,所以就是赔偿"N"个月。(N为每工作一年按照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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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是说公司搬迁,员工不配合,都能得到N的补偿,而是要看情况的。

如果公司证明下列情形,员工单纯不想去,就约等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就没有补偿了

1、同城短距搬迁,就像我自己的搬迁经历。

2、搬迁距离虽远,但企业提供了班车、补贴 、住宿、远程办公等。

3、劳动合同原本就宽泛的约定“工作地点:全国/全省/公司指定地点”。

所以在这家公司上班的朋友,默默的拿出原来的合同对照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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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骚操作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发通知说”员工不去新址办公视为旷工或者严重违纪,从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而员工自然是无法在新办公地点上班了,那是不是就算员工自动离职了呢?

当然不是,有点法律意识的小伙伴就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写清楚离职的原因,并要求合理的经济补偿,格式如下:

“因公司自X月X日起将办公地点由XX变更为XX(跨市/单程增加X小时/无公共交通),未提供合理弥补措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N。”

如果企业无动于衷,那离职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法律援助,如果企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有可能付出“2N”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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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结束语

这几年因为建筑行业深度调整,设计院的日子确实不好过,老板们想降本增效也情有可原,但员工都是你招来的,还是好聚好散吧

如果企业真的难以为继了,也没必要搬到犄角旮旯的地方了,这对业务开展没有一点好处。

和企业相比,员工就是弱势群体,那点补偿金不是可有可无的存在,所以用人单位也不要再抠抠索索,不然弄得不可开交对企业也没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