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条文概述
第九条内容实际涉及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在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价款调整问题,该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固定价格合同原则上不因人工费、材料价格波动而调整,但有两个例外:(1)当事人另有约定;(2)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二、条文核心规则解读
(一)固定价格合同的“固定”属性
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核心特征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工程总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让双方在施工前锁定成本,减少履约过程中的争议。
(二)不予调整的正当性基础
司法解释坚持“固定价不予调整”的基本立场,主要基于以下法理:
1. 意思自治原则:固定价格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
2. 风险分配功能:固定价格条款本身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承包人通常在报价时已将可预见的市场风险纳入考量。
3. 维护合同稳定性:随意突破固定价约定将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三)两个例外情形的法理逻辑
例外一:当事人另有约定
如果合同本身约定了调价机制(如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可调整),则按约定执行。很多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调差幅度和计算方法。
例外二: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 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人工费、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2. 无法预见:该变化在签约时无法合理预见;
3. 不属于商业风险: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
4. 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按原价履行将导致一方重大亏损。
三、河南实务案例解读
案例一:新乡中院黄河滩区迁建工程案(固定总价不调差)
基本案情:2017年,某建设公司中标黄河滩区迁建民生工程,与某迁建工程管理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为不调价合同”。工程竣工后,建设公司以施工期间材料费、人工费上涨及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为由,请求调增工程价款。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不因价格波动调整价款。建设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已明知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情况,对价格风险具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判决驳回调增价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认定了政府投资项目中固定价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遏制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市场乱象。
案例二:许昌中院材料调差案(情势变更成功调差)
基本案情:某医药工业园建设项目,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3200万元,约定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施工过程中,钢材价格从签约时的每吨约3800元飙升至每吨约6200元,涨幅超过63%;水泥、砂石等主要建材价格也不同程度上涨,整体材料成本增加约40%。
争议焦点:固定总价合同明确约定不调差,在材料价格异常暴涨的情况下,施工方能否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1)材料价格涨幅超过60%,超出签约时双方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2)价格暴涨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环保限产政策和供给侧改革等政策性因素,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3)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对施工方明显不公平。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施工方获得材料调差600万元。
律师代理策略:本案中代理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通过收集签约时和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数据编制对比表,证明涨幅远超正常商业风险范围;举证价格暴涨的原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精确的调差报告。
案例三:河南某建筑公司与某学院案(固定价格原则的坚守)
基本案情:河南某学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924.5万元,采用固定价格方式,除特定条款外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追加,建筑公司主张按照定额计算工程款。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方式进行结算的,承包方主张按照定额计算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合同内施工部分,按实际施工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约定固定价计算;对变更部分,按约定标准计算。
案例四:河南高院(2016)豫民终字第471号(风险范围约定的效力)
本案中,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舞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固定价款合同,合同价款中明确包括的风险范围为“合同期限内除钢材、水泥(不含商品砼中的水泥)和商品砼外的其他材料物价变化”。该案表明,合同中明确列举的风险范围具有约束力,在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不予调整。
案例五:济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优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鉴定机构依据河南省住建厅文件(豫建设标〔2011〕5号、45号)直接对人工费进行调整。法院最终认为,合同对人工费没有明确约定时,可依据河南省有关文件进行调整。该案同时涉及材料调差问题,合同约定“签认材料单价高于暂定价的价差比暂定价高5%(含)以内的不做调整”,体现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
四、河南地区司法实践特点
综合上述案例,河南地区法院对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呈现出以下特点:
1. 坚守固定价格合同原则
河南法院总体坚持“固定价不予调整”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明确约定不调价的,一般不支持调价请求。
2. 对情势变更的适用审慎但非绝对排斥
郑州中院和河南省高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总体比较审慎,但对确实因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导致显失公平的案件,法院通常会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给予施工方适当补偿。
3. 认定情势变更的关键因素
涨幅幅度:一般认为±10%-15%以内的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超过30%以上的涨幅,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情势变更。
涨价原因: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环保限产、去产能等)导致的价格暴涨,更易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签约时的可预见性:签约时材料价格已处于高位且呈上涨趋势的,法院可能认为承包商应当预见。
4. 重视合同约定的风险分配
合同中明确列举的风险范围具有约束力,在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不予调整。
五、实务建议
对施工方的建议
1. 签约时争取调价条款: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如±5%或±10%)时的调价机制。
2. 保留价格证据:施工期间注意收集和保存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等官方价格数据。
3.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与发包方协商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4. 审慎主张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举证要求较高,需提供价格数据、涨价原因证据及成本增加的具体计算。
对发包方的建议
1. 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的范围、风险分配和除外情形。
2. 审慎应对调价请求:对于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价格波动,应考虑协商解决,避免诉讼风险。
对裁判者的参考
认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时,应综合考量价格波动幅度、波动原因、签约时的可预见性、继续履行的公平性等因素,在维护合同严肃性与实现个案公平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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