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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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行经常会有,行为人是备案项目经理、且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并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分包合同的情形。
那么,是否有内部承包关系加项目经理身份,就一定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院在《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康达建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成都市某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建设工程领域中,行为人虽为项目经理、与企业存在内部承包关系,但若采购物资未全部用于对应工程项目,且购销合同、收货单据均无企业签章,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并且,如果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也不存在连带责任。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系刘某(乙方)与某甲公司(甲方)签订,虽然在合同首部乙方手写为“康某项目部”,但该处仅有捺印,落款处为刘某捺手印及签字,某乙公司并未盖章确认。某甲公司提交的销货清单,刘某均作为提货人签字,亦无某乙公司的签章确认。即钢材的购买和付款主体均为刘某,而非某乙公司。
虽某甲公司主张刘某系某乙公司的项目经理,其购买案涉钢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但刘某陈述其向某甲公司购买的钢材并未全部使用在某乙公司的工地上,因此即便刘某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实际进行了工程款结算,也不足以认定刘某购买案涉钢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此外,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表见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刘某、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二审判决认定某乙公司对刘某的欠款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明确,单纯的项目经理身份、内部承包关系,不足以直接推定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双重要件,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表见代理,核心理由有三:
第一,案涉供货合同无公司盖章、无项目部公章,仅有项目经理个人签字,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外观;
第二,交易磋商、合同签订、款项沟通均发生在债权人与项目经理个人之间,公司未参与任何交易环节;
第三,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签约时,项目经理出示过公司授权委托书、对外签约权限证明,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无过失。
周军律师提醒,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本案是重要免责依据。面对项目经理私自对外签约、私自负债的情形,可重点从“无授权外观、相对人非善意、公司未参与交易”三点抗辩,斩断公司兜底责任。对材料商、出租人等债权人而言,想要锁定公司责任,签约时必须核验授权、留存盖章文件、对接公司对公流程,杜绝仅与项目经理个人交易,否则极易面临维权无门的局面。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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