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涉赌案件里,流水不是边角料,而是核心证据。因为办案机关真正要查的,不只是“谁坐在赌桌上”,而是谁在收赌资、转赌资、结算赌资、分配利润,谁在赌博链条里承担了实际功能。
赌博看起来是人和人的输赢,刑事案件里查的却往往是钱和钱的路径。
一、涉赌案件为什么一定查流水?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写得清清楚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就达到“聚众赌博”的入罪标准。
注意这个“累计”二字。这就意味着,单次玩得再小都没用,警方要做的就是把一定时期内每一笔涉赌资金、每一次抽水行为串起来。一旦总额过了红线,治安案件就可能直接转成刑事案件。
现在很多涉赌案件,早就不是桌上放现金、现场抓赌那一套了。微信群下注、App上分、支付宝转账、微信收款码、银行卡过账、虚拟币结算,已经成了常见模式。
所以流水一调出来,案件的骨架基本就能看见:谁收钱?谁转钱?谁负责结算?谁在固定时间集中收款?谁把钱分散转出?谁从中留下了手续费、返点、抽成?这就是为什么涉赌案件里,办案机关经常先查银行卡、支付宝、微信。
二、可以证明赌资数额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第五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网络赌博中,赌资还可以根据投注点数、赢取点数与每一点实际代表金额来认定。这就是为什么办案机关会盯着流水看。因为流水关系到赌资数额,而赌资数额又会影响入罪、量刑、罚金、追缴。
因此,就衍生出赌博类案件一个非常关键的辩护点:流水金额不当然等于赌资。一个账户进出500万元,不代表赌资就是500万元。里面可能有借款、货款、工资、亲友往来、重复倒账、账户内部循环,也可能存在同一笔钱多次流转后被重复计算。
三、可以证明是否提供资金结算帮助
很多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觉得冤枉,不是因为自己赌得多,而是因为账户被用来收钱。比如:把银行卡借给朋友收款;用支付宝帮别人代收代付;用微信收款码收赌客转账;收钱后再转给上家;
帮赌博平台提现、分流、归集资金。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可以作为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处理。
不一定要亲自开赌场、坐庄发牌。只要明知对方在做网络赌博,还帮它收钱、转钱、结算赌资,就可能被评价为赌场运转中的“资金通道”。
宋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2021年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之案例三号)
案中人员并没有直接经营赌博网站,但与境外人员合谋,在境内开设工作室,大量收购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支付宝“四件套”,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涉案资金高达3亿余元。检察机关认为,这种代为收付结算赌资并变现的行为,是开设赌场犯罪的一部分。
四、可以证明代理层级和组织结构
网络赌博案件里,最常见的结构是:平台—总代—代理—下级代理—赌客。这些人不一定线下见面,甚至互相不知道真实姓名,但资金会把层级串起来。
谁给谁返利?谁给谁结算?谁长期向谁转账?谁集中收款后统一转给上家?谁在固定周期拿佣金?流水结合聊天记录、后台数据、投注记录,就可能还原代理关系。
郑某、龚某开设赌场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利用“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中奖依据,开设网络赌场,接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1.9亿余元。法院最终区分主从犯,对主犯郑某和从犯龚某分别处理。
这类案例说明,涉赌案件会看每个人的作用。有的人负责招赌客,有的人负责收款,有的人负责结算,有的人负责推广,有的人负责客服。分工不同,但都可能被纳入共同犯罪评价。
五、可以证明主观明知
明知已经被我们反反复复的提到,刑事案件里,“明知”很重要。但实际上没有人会轻易承认:“我知道这是赌资。”
怎么办?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通过客观事实推定明知。比如:账户短期内大量陌生人转入;转账金额高度碎片化、频繁化;收款后迅速分散转出;备注出现“上分”“下分”“积分”“房费”“茶水”等暗语;聊天记录里讨论赔率、盘口、提现;收取明显异常的手续费、佣金、返点;曾被银行、平台风控提醒后仍继续使用。
但主观明知也有一个有效的辩点,在于拿证据解释资金性质。比如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借贷、工资、货款、合伙投资;是否能提供合同、发票、物流、聊天记录、借条、还款记录;是否只是偶发帮忙;是否没有获利;是否被他人欺骗、利用。
六、可以证明违法所得和追缴范围
涉赌案件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钱怎么办?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抽了多少水?拿了多少返点?收了多少手续费?分了多少利润?哪些钱是赌资,哪些钱是违法所得,哪些钱是合法财产?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账户冻结、退赃退赔、罚金、没收、家庭财产边界。
王志某开设赌场案(2025年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案例六),赌博APP累计充值5.9亿余元,涉及900余个银行卡账户及虚拟货币账户。法院在刑罚之外,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流转赌资的账户资金及虚拟货币依法没收。最高法在典型意义中特别强调,要“打财断血”,深挖涉赌资金池,斩断资金链。
世界杯、欧洲杯这类大型赛事期间,朋友圈热闹,群里热闹,盘口也热闹。有人看球,有人下注,有人拉群,有人代收代付,有人觉得只是“朋友之间玩玩”“帮忙走一下流水”,但法律从来不会因为气氛热闹,就降低判断标准。
很多人不是输在赌桌上,而是输在以为“借个码、收个款、转一下”没什么大不了。真正危险的,不一定是你有没有看球,而是你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变成赌资流转的通道。
一场球赛,输赢只有90分钟。但一笔说不清的流水,可能影响的是几年自由、家庭积蓄,甚至一个人的前途。所以,别把侥幸当经验,别把帮忙当人情,更别把涉赌资金当成普通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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