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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5年5月4日17时至5月5日凌晨5时,王某值夜班,其下夜班后回到宿舍。
5月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同事尹某甲发现王某倒在宿舍的地上。尹某甲电话联系保安队长尹某乙,尹某乙到宿舍查看后通知王某的家属。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2025年6月4日,王某出院,医院诊断结论为:基底节出血、额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受压、颅内感染、高血压3级、吸入性肺炎、应激性溃疡伴出血、完全性偏瘫、运动性失语、肝损害。
2025年8月1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值完夜班后回到宿舍突发疾病致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
一审判决:下班回宿舍突发疾病既非工作时间岗位亦非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及视同工伤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某经医院救治后诊断为基底节出血、额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属于自身疾病,不属于事故伤害,不适用该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王某当时已经下夜班回到宿舍休息,并非在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工作时间,该条规定的工作岗位不应再过度延伸和扩大解释。
王某的情形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申请就脑出血与长期从事12小时高强度夜班工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并无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值班宿舍系工作场所延伸且发病处于生理缓冲期,重残与死亡具同等保护价值
王某提起上诉称:值班宿舍系公司为保障夜班安排的休息场所,发病时距夜班结束仅3小时40分,属于高强度工作后的合理生理缓冲期,系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发病导致完全性偏瘫、植物生存状态等严重不可逆后果,与48小时内死亡具有同等立法保护价值,机械以未死亡否定视同工伤违背立法本意。
二审判决:在宿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作时间岗位及死亡要件,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能否得到工伤保险的救助,核心是能否构成工伤,关键是看是否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对于何种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两个条文分别就应当认定工伤及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列举,也即只有符合该两条规定的情形才可以依法认定工伤。
就本案具体情形而言,王某事发当天系在值夜班结束后离开值班室回到宿舍后突发疾病,也即王某此次系发病而非受伤。
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看,疾病可以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仅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工伤。
但王某是在值班结束后离开值班室回到宿舍休息后突发疾病,既不符合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要求,亦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需发生死亡的情形。
王某同时主张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本院认为,首先,王某是发病而非受到事故伤害。其次,其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也不属于在工作场所。第三,王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收尾性工作。故王某在宿舍发病的情形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综上,王某发病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4月23日
案号:(2026)云01行终150号
【实务要点】
一、视同工伤条款中的边界约束与过劳救济的立法局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要件严格限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审判对该条款普遍采取严格文义解释立场。从制度属性来看,工伤保险主要防范外生性职业事故风险,普通疾病原则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畴。由于现行法未确立过劳死或过劳致残的独立认定标准,劳动者在连续高强度夜班后突发严重脑出血致残,虽然与长期过劳存在关联,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因脱离岗位且未出现死亡结果,行政机关和法院难以直接类推适用视同工伤条款。
二、职工宿舍原则上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为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主要功能系满足劳动者日常生活休息,除非劳动者处于单位明确要求的待命、值班状态,或者突发疾病发生在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收尾性事务过程中,否则下班后回到宿舍属于脱离工作支配的私人生活空间。劳动者主张工作时间生理缓冲期或工作场所合理延伸,若无明确证据证明发病时存在岗位职责的延续性,司法实践通常不予支持过度扩张解释。
三、突发疾病无法认定工伤时的民事侵权与违约救济路径
本案中劳动者岗位实行长达12小时的连续夜班作业,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当劳动者因工伤认定标准受限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行政诉讼的败诉并不排斥民事救济途径。劳动者或其家属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安排严重超时加班、未保障合理休息等侵权或违约过错,且该过劳用工行为系诱发高血压脑出血等严重疾病的直接诱因,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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