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儿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处理7岁及以上儿童的个人数据以公开或泄露其私生活、个人秘密,最高可被处以1亿越南盾的罚款。

该规定出自自8月19日起生效的《关于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第330/2026/NĐ-CP号议定》第60条第2款。

根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组织在处理7岁及以上儿童的个人数据以公开或泄露其私生活、个人秘密信息时,若未同时获得儿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被处以5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实施相同行为的个人,将受到上述罚款金额一半的处罚。

这意味着,对于7岁及以上的儿童,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替代儿童本人的意愿。反之,即使儿童本人同意,若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处理行为同样不合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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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及以上儿童也必须表示同意

第60条针对处理儿童个人数据的不同年龄段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在处理数据前,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儿童年龄核实程序。未执行该程序的组织,将被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7岁以下儿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处理其个人数据,同样面临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7岁及以上儿童,要求更为严格:处理其数据必须同时获得儿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的同意,组织将被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例如,如果一款应用程序处理一名10岁儿童的个人数据,必须同时满足儿童本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要求。不能仅凭其中一方的同意就默认条件已满足。

如果处理7岁及以上儿童的数据旨在公开或泄露其私生活、个人秘密信息,且未同时获得上述两方的同意,罚款金额将升至5000万至1亿越南盾。

此外,该议定还对涉及儿童数据的其他违规行为处以5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例如:在父母或监护人依法撤回同意时未停止处理数据;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行为可能侵犯受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并被要求停止处理时,未停止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罚款外,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违规者还可能被强制停止数据处理;销毁、删除已违规处理的数据至无法恢复的程度;或下架已违规公开的私生活和个人秘密信息。

《第330号议定》共4章82条,规定了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措施。关于个人数据的处罚规定涵盖了数据主体的同意、收集、存储、公开、买卖、转让以及跨境传输等各个环节。

在已生效的规定中,组织擅自将用户的沉默视为同意处理数据的,最高可被处以7000万越南盾的罚款;组织超出必要期限存储数据的,可被处以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个人未经同意公开他人数据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可被处以2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针对儿童数据,该议定增设了基于年龄的额外保护机制。其中规定,7岁及以上的儿童本人也成为必须对数据处理表达同意的主体(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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