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刘某,男,46岁,某民营企业高管。2024年,刘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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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开展以下辩护工作:确认刘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确认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核实刘某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第三,刘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于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自首、认罪认罚与退赃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