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属于执行法律事务中相对“冷门”的领域,但由于其适用的执行规则特殊、救济途径特殊,当事人、律师、法官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我们检索了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查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梳理出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和裁判规则,并以专题形式展现,希望帮助读者系统学习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追缴的赃款赃物, 案外人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排除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即便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涉案财物属于赃款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案外人仍可依据善意取得规则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善意取得是刑事追缴的法定例外情形,执行法院应当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独立审查善意取得要件是否成立,不得直接以刑事判决既判力为由驳回异议。但案外人需自行举证证明完全符合善意取得法定条件,举证不能的,无法阻却刑事追缴。

裁判要旨

1. 善意取得属于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定例外情形,即便生效刑事判决已将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合法成立的善意取得仍可排除强制执行。

2. 案外人主张善意取得阻却追缴的,需完整举证证明主观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法定物权变动公示要件,缺一不可。

3. 查封之后签订交易合同、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不构成善意取得,案外人仅享有普通债权,不能排除刑事追缴执行。

4. 善意取得异议属于执行标的异议,适用复议审查程序,不适用执行异议之诉;对刑事裁判本身财物认定错误的,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案情简介

1. 某地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令对公安机关查扣的全部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依法返还集资被害人,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 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机关移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涉案房产,包含案外人主张权益的系争房产,后续法院启动预拍卖执行措施。

3. 案外人主张其已购买并实际入住案涉房产,属于合法业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拍卖、解除查封措施。

4. 一审执行法院经审查驳回案外人异议,核心理由为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于司法查封之后,且始终未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不构成合法善意取得。案外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 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查认为,案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全部法定要件,依法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异议裁定。

案件来源:(2021)豫执复155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生效刑事判决已确认涉案房产为赃物应予追缴的前提下,案外人的善意取得主张能否阻却执行。法院明确厘清了刑事追缴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边界与审查规则。

第一,善意取得优先于刑事追缴适用。依据刑事涉财执行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该条款为刑事追缴的法定例外,独立于刑事判决的赃物认定结论。只要案外人善意取得要件成立,即便财物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依然可以合法排除执行。

第二,案外人承担善意取得完整举证责任。善意取得并非当然成立,主张排除执行的案外人,需举证证明交易全程主观善意、支付市场合理对价、完成物权登记公示手续,全部要件同时满足,方可阻却追缴。举证存在瑕疵、要件缺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查封后交易、未过户登记不成立善意取得。物权变动以依法登记生效为基本原则,案外人在涉案房产被司法查封之后才签订买卖合同,交易行为本身存在重大瑕疵,且始终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未取得合法物权,仅享有普通合同债权。债权不具有优先对抗刑事追缴的效力,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第四,程序救济路径严格区分。案外人主张善意取得、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排除权利的,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适用执行复议程序,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案外人实质是认为刑事判决对赃物认定本身存在错误,而非交易善意性争议,则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需通过裁定补正或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实务要点总结

1. 刑事追缴不绝对优先于善意交易。生效刑事判决对赃款赃物的认定,不剥夺案外人主张善意取得的权利,执行法院必须单独审查善意取得要件,不得直接依据刑事判决既判力径行驳回异议。

2. 严格区分两类异议救济路径。针对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争议,走执行异议、复议程序;针对刑事裁判本身对财物性质认定错误的争议,走审判监督、裁定补正程序,两类程序不可混淆。

3. 不动产善意取得阻却追缴的核心要件。交易发生于查封之前、买受人主观不知情、支付合理市场对价、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四项条件缺一不可,查封后交易、未过户、低价受让、无偿取得均无法成立善意取得。

4. 善意取得后的被害人救济路径。即便案外人善意取得成立、法院不予追缴,被害人的损失并未消灭,被害人可另行通过普通民事诉讼,向原犯罪分子主张赔偿权利。

5. 指定执行案件的异议管辖规则。刑事财产案件经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执行的,案外人标的异议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而非由实际办案的下级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11.06生效)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院核心裁判论述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核心目的是剥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挽回被害人损失,但同时依法保护善意交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明确将第三人善意取得列为刑事追缴的法定例外,该规则独立适用,不受生效刑事判决赃物认定结论的绝对约束。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完全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本案中,案外人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司法查封措施之后,交易时间存在重大瑕疵,且始终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未依法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仅享有普通债权,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法定地位,不足以阻却刑事追缴执行。若案外人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的赃物认定存在错误,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另行救济,不能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否定刑事裁判的既判效力。综上,案外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1. 交易真实、对价合理、完成过户的,善意取得成立,依法不予追缴。案外人通过正规市场交易、支付足额合理对价、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无串通知情情形的,法院认定善意取得成立,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

2. 无偿取得、非市场交易取得财产的,不构成善意取得。通过离婚分割、债务抵顶等非市场交易方式无偿取得涉案财物,未支付合理对价的,即便办理过户,仍可依法追缴。

3. 未占有、未过户、以债权抵房款的,不成立善意取得。案外人仅持有认购协议、收据,未实际占有房屋、未完成过户,以债权抵顶购房款的,举证不足,不能排除刑事追缴。

4. 区分程序适用边界,善意争议走执行复议,赃物定性争议走审判监督。法院不得将善意取得的执行标的异议,错误归为对刑事裁判的异议,不得以审判监督为由驳回合法的执行异议。

5. 刑事涉财执行异议仅适用复议程序,不适用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排除权利的,仅可申请复议,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路径固定、不可混用。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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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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