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西安的物业费,要和服务质量挂钩!

近日,西安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修订后的《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这次最值得关注的一个变化,就是物业费符合条件的,可以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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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受关注的调整,按照新《管理办法》,如果物业企业连续2年被列入黑榜,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可要求降低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按照对应服务等级同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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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业服务等级已经无法继续降低,还可按规定履行调价程序,在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0%。

也就是说,符合这个条件,物业费真的可以降低。

如果服务等级无法降低,还可以履行调价程序,在合同约定的物业费基础上下浮10%。

这就有意思了。过去大家经常说,物业费和服务质量不匹配。

现在西安的政策开始尝试解决这个问题。服务做得好,物业费可以上浮;服务长期做不好,物业费也可以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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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

物业费降低不是业主觉得物业不好,就可以直接要求物业降10%。需要经过年度考核,连续2年进入“黑榜”,再通过相应程序实施。

而在物业费标准上,本次没有调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仍然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高层住宅一级、二级、三级、等外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2.2元、1.9元、1.5元、1.2元/㎡·月。

多层住宅分别为0.85元、0.75元、0.65元、0.55元/㎡·月。

同时明确,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还要由物业企业和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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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这次《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改变。

首先,是一费制。

以后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或者新交付普通住宅小区,过去一些小区,物业费是一笔,电梯费是一笔,公摊电费又是一笔。

业主每个月交的钱,可能比物业费单价看起来高不少。

实行“一费制”以后,这些费用要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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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物业调价程序更加严格。

对于既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实需要调整的,要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信息,公示服务成本变化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并按照规定与业主协商。

调价程序没有完成之前,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

这是最为关键的,以前面对物业费调整,最普遍的问题就是物业公司突然通知涨价,却不说说为什么涨。

现在,物业要调价,就要拿出成本变化和调价方案;业主是否,也要按照规定形成共同决定。

这意味着,物业费的调整,不能只靠物业单方面通知。

最后,则是一些细节改变,包括停车30分钟内免费,预收不超过3个月;每户业主免费配备不少于4张门禁卡;空置房物业费按70%收,但装修期不享受等。

与此同时,业主也需要改变一个观念,物业费不是想不交就不交。

如果觉得物业服务不好,正确的解决方式还是通过业主大会、业委会、街道以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