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仕刚今年63岁,头发已经花白。在遵义市播州区某街道的家里,他翻出一摞厚厚的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通知书、申诉告知短信。六年了,这些纸越堆越高,他当年借出去的40多万元本金,连同十多年的利息,合计已经超过一百万元,至今没能要回来。让他无法理解的是,一套明明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怎么就被判给了别人。
付仕刚始终想不通一个道理:物权登记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张某远的名字,钟某从未办理过过户手续,为什么最后房子会被判给钟某?他按照法院的裁定占有了这套房,法院也查封了这套房,可另一份判决却将他的占有权和查封裁定的效力全部推翻。在他看来,那些没有被撤销的裁定,不应该就这样失去意义。
他拿起手机,翻出2025年8月收到的那三条短信——某人民法院、贵州省某法院、遵义某法院分别发来的——苦笑着说,三级法院都受理了他的申诉,但一年过去了,没有任何书面答复,他连该找谁问都不清楚。
一、一笔借款,一套门面
2013年1月,付仕刚在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室里,与张某远签了一份《借款协议》。张某远向他借款,以一套尚未建成的拆迁安置门面房作为担保。那套门面面积约42平方米——按照张某远2011年与开发商签订的《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这套门面是张某远原有产权房被拆迁后置换而来的。
据付仕刚回忆,当时张某远再三保证房子是自己的,产证上白纸黑字写着自己的名字,他这才放心借出了钱。此后几年,张某远没能还上钱。2015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这套门面。2016年,开发商根据三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移交给付仕刚占有。
二、一份离婚协议,一次长达六年的拉锯
但就在查封之后,张某远的前妻钟某出现了。
钟某与张某远早在2003年就离了婚。《离婚协议书》上写着:南白门面一间、住房一套、所有房内财物属钟某。但这两处房产的产权证,一直登记在张某远名下。离婚后,张某远住在南白的房子里,在门面里做生意;钟某带着孩子在播州区泮水镇西安村生活。2011年张某远签拆迁协议、领搬迁费和过渡费的时候,钟某没有提出过异议,也没有起诉。
直到法院查封了那套门面,钟某开始打官司。2019年,她先起诉开发商要求交付门面,当庭撤诉;接着起诉张某远要求离婚后财产分割,获得了一份判决;然后以这份判决为依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被驳回。2021年,钟某又一次提起诉讼。这一次,结果发生了逆转。
三、判决逆转的背后
2021年12月,遵义市播州区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钟某的诉讼请求。钟某上诉后,遵义市某法院于2022年7月发回重审。
重审由播州区某法院法官秦某秀承办。据付仕刚反映,开庭时法官当庭要求钟某的代理律师将付仕刚从第三人变更为被告,而他本人没有收到变更主体通知书,也没有获得答辩期间。2023年2月,重审判决将门面判给了钟某,并要求付仕刚承担5800元案件受理费。
付仕刚回忆那次庭审时说,他拿出的执行裁定书、查封文件等证据,法官没有组织充分的质证,最终的判决书对他提供的证据既未采纳也未说明理由。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查询后才得知,二审的承办法官正是此前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唐某。2023年6月,他提交了回避申请。同年6月27日,遵义市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同类案件的不同命运
让付仕刚深感困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认定: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分割,未办理物权登记,不享有所有权,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济南市某法院在一起同类案件中也作出相同认定: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该判决曾被媒体报道为以案释法的典型案例。
而在他的案件中,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济南某法院的判决,都跟我这个案子一模一样——离婚、房产没过户、债权人申请执行。可结果完全反过来了。”付仕刚把三份文件并列摆在桌上,“同一部《民法典》,同一天空下,为什么到了我这里就不一样了?”
五、一个人的六年
2025年8月,付仕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案件依次转办,遵义中院短信告知“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此后便再无音讯。同年12月,他提交了《督办申请书》,至今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此间,他先后向中纪委、省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控告。
据付仕刚称,播州区某法院的相关法官在接待他时表示,重审判决是依据遵义市某法院的指令作出的。而承办法官唐某在接待他时说,法院盖了章就不关她的事。付仕刚对此无法接受——判决书上的名字是法官的,庭审是法官主持的,怎么就能说不关自己的事?六、追问
追问一:证据去哪儿了?
付仕刚翻出一份2022年12月30日由法官秦某秀签收的证据清单,上面列着他提交的10份书证——执行裁定书、查封文件、拆迁协议、借款合同。每一份都有编号,都被法院收取。但最终的判决书对这些证据既没有采纳的表述,也没有不采纳的说明,连证据名单都没有出现。
在付仕刚看来,法院收了证据却不说明是否采纳,即便判他输,也至少该说清楚理由。
追问二:回避申请,为什么不答复?
2023年6月8日,付仕刚提交了书面回避申请,请求李某振、张某娟、唐某回避审理此案。理由是目前正是唐某所在的合议庭将已生效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付仕刚认为这构成了回避的法定理由,但他的申请未获书面答复。遵义市某法院督察室仅以短信告知“正在研究中”,随后判决照常作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在他看来,不予答复等同于剥夺了这项权利。
追问三:第三人是如何变成被告的?
2022年10月重审开庭时,付仕刚是以第三人身份到庭的。庭审中,法官秦某秀当庭要求原告代理律师将第三人付仕刚变更为被告。付仕刚当场提出异议。重审判决书显示他的身份确实变更为被告,但没有任何书面裁定说明变更依据,他也没有获得新的答辩期间。付仕刚认为程序已经明显违规,但二审法院仅以“程序瑕疵但不影响实体”为由未予纠正。
追问四:同案不同判,谁来解释?
付仕刚把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118号裁定书、济南中院的判决与遵义中院的判决并列摆在桌上。前两份都认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但未过户,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第三份却把房子判给了钟某。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济南中院的判决,都跟我这个案子一模一样,”付仕刚说,“可结果完全反过来了。一样的案子,两种判法,总有一个是错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统一法律适用和同案同判,付仕刚说他不懂复杂的司法政策,但能看懂结果。
追问五:查封裁定,到底算不算数?
这是付仕刚追问得最多的问题。从2015年开始,这套门面先后被多份执行裁定书查封。这些裁定书至今未被撤销,仍在生效。付仕刚占有这套房屋,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查封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财产已被查封的,应当中止审理;查封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
“法院查封了,我按法律占有了。结果另一份判决说房子是别人的,那查封算什么?那些执行法官签字盖章的裁定算什么?”付仕刚的声音有些沙哑。“如果连法院自己的查封都能被另一份判决推翻,那普通人还敢相信什么?”
2026年8月,距离那套门面第一次被查封,已经过去了整整十一年。付仕刚手中的那份民间借贷判决书,至今无法执行。
那套位于阳光花园的B3-15号门面,既不归他所有,也未被拍卖处置,像一枚被悬置的棋子,在司法程序的夹缝中等待一个最终的说法。
付仕刚先后向中纪委、省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控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三级法院的短信告知“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之后,再无下文。他提交的《督办申请书》,也始终没有收到书面处理意见。
“我不是要闹事,”付仕刚说,“我就是想要一个说法。如果法律真的认为房子该是钟某的,那之前的查封算什么?那些执行裁定算什么?总得有一个能让我听得懂、想得通的解释。”
那个解释,他等了六年。窗外车来车往,门面安静地立在街角——而那个说法,至今没有人给他。
(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热门跟贴